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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9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许可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及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主管機關審查相關申請事項,必要時得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處理之。第三條 大陸地區人民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一、企業負責人或經理人。二、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商務活動以下列各款為限:一、商務訪問。二、商務考察。三、商務會議。四、演講。五、商務研習(含受訓)。六、為邀請單位提供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服務活
2、動。七、參加商展。八、參觀商展。第十三頁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邀請單位,指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者:一、本國企業、僑外投資事業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或公司資本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新設本國企業、新設僑外投資事業。二、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或營運資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新設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三、外國公司在臺辦事處採購實績達一百萬美元以上者。但金融服務業在臺辦事處,不受採購實績限制。四、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定之自由港區事業。第六條 邀請單位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其每年邀請人數如下:一、邀請
3、單位為年度營業額不逾新臺幣三千萬元之本國企業、新設之本國企業者,其每年邀請人數不得超過十五人次。二、邀請單位為僑外投資事業、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外國公司在臺辦事處或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本國企業者,其每年邀請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次。邀請單位每年邀請人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特殊需要者,得不受前項限制。第十三頁第七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受訓者,以受僱於本國企業或僑外投資事業在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之投資事業所聘僱之主管或技術人員為限。第八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其在臺停留期間,不得從事接受酬勞或直接銷售之活動。但經目的事
4、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第九條 自由港區事業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自由貿易港區從事商務活動,以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至第八款之活動為限。前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活動區域以自由貿易港區為限。但自機場、港口往返自由貿易港區之交通、非在自由貿易港區之食宿、假日旅行活動,不在此限。第十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活動,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三份,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三、來臺目的說明書及預定行程表。四、邀請函或商務活動相關證明文件。五、保證書。第十三頁六、邀請單位最
5、近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外國公司認許〈認許事項變更〉表或外國公司指派代表人報備〈報備事項變更〉表影本。七、邀請單位前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採購實績證明文件影本。但邀請單位為新設企業或金融服務業在臺辦事處者,得免附。八、從事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活動者,應檢具該契約書影本。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第十一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活動,應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一、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二、申請人在第三地區者:以分開送件方式,由申請人親持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文件,並備具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文件之電
6、子檔,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機構)申請;邀請單位另檢具同條各款所定文件一式三份,代向主管機關申請。但該地區無駐外機構者,得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第十三頁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邀請單位於預定行程一個月前代為申請:一、初次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者。二、初次申請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三、在臺期間,曾違反相關規定或有不良紀錄者。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邀請單位於預定行程十個工作日前代為申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緊急情況之商務活動需要者,並得於預定行程五個工作日前代申請:一、曾經依本辦法申請
7、許可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者。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初次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之停留期間在十四日以內,或在第三地區有工作且自第三地區初次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活動,其停留期間在十四日以內者。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於收受申請案後,得將申請書及有關文件,送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審查邀請單位與申請人之資格、計畫書及來臺活動之必要性,得要求邀請單位或申請人提供有關資料文件。第十三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活動,所檢具第十三頁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主管機關得要求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第十四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
8、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者,發給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為二個月。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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