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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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臺(八七)內警字第八七八二六二二號令發布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臺(九十)內警字第九○八八三二八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九一○○七八○○七一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九一○○七八○五七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50913095號令修正發布第20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0960922335號令修正發布第3、9~13、16、17、19、22~

2、24、27、29條條文;並刪除第30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0971035609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0971035613號令修正發布第12~13條條文、刪除第25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0971035618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LawList1.asp?NodeID=102  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3、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主管機關審查相關申請事項,應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處理之。第三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專業活動,應於預定來臺之日一個月前,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在大陸地區者: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二、在第三地區者:由申請人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機構申請,核轉主管機關辦理。但該地區尚無派駐機構者,得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申請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或製作節目,應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但屬緊急情況,且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4、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甲類從事產業科技活動申請來臺,得於預定來臺之日十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其屬緊急情況者,得於預定來臺之日五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臺參與科技研究,或從事學術科技活動,其提出申請之期間,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之。  前項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及科技人士,由第三地區提出申請時,應備具之文件,應另附電子檔。第四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其邀請單位資格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送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審議後公告之。第五條 主管機關於收受申請案後,應將申請書副本及有關文件送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

5、關審查。第六條 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成立審查小組,審查邀請單位與申請人之專業資格、活動計畫內容及來臺活動之必要性,並得要求邀請單位及申請人提供有關資料文件。第七條 邀請單位邀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限制人數及邀請團數。第八條 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影響臺灣地區重大利益情形或於兩岸互動必要者,得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許可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第九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活動者,由主管機關發給入出境許可證正本送原核轉單位或行

6、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轉發申請人,持憑經機場、港口查驗入出境。入出境許可證影本,送在臺灣地區之邀請單位。但從事經貿及科技相關活動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得由主管機關核發入出境許可證正本送邀請單位轉發申請人。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入出境許可證正本遺失或毀損者,邀請單位應備齊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毀損證件或遺失報案證明及說明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第十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活動者,入境時應備有回程機(船)票。但經許可來臺停留期間逾六個月者,不在此限。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活動者,入境時應持

7、有效期間之第三地區居留證或再入境簽證。第十一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活動,其主要專業活動,不得變更;如來臺日期有變更者,邀請單位應於入境三日前檢具確認行程表及原核定行程表,送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第十二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之停留期間,自入境翌日起不得逾二個月,由主管機關依活動計畫覈實核認;停留期間屆滿得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每年不得逾四個月。  經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立之宗教研修學院,得申請大陸地區宗教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  大陸地區文教人士來臺講學、研修及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參觀訪問、採

8、訪、拍片或製作節目,其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講學績效良好,或經教育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延長來臺研修期間者,得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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