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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5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制度 第一条 为减少静电危害,保证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全厂对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等,易燃、可燃液体贮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以及设备、管线等,防止人体带静电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雷电及杂散电流的防护,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三条 要防止易燃、可燃液体的静电危害,必须消除静电引燃的条件: 1、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2、有是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3、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 4、在
2、火花间隙中必须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第四条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贮存易燃、可燃液体的分类,如下表所列。 进入贮罐和槽车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其电阻率等于或少于108欧姆.米者不受本规定约束。 表1分 类特 性015℃时的蒸气压力(绝)大于101KPA(1、0atm)的液体甲0类以外闪点 28℃以下的液体乙AB闪点 28-45℃的液体闪点 45-60℃的液体丙AB闪点 60
3、-120℃的液体闪点 120℃以上的液体 第五条 甲、乙类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速不得大于1米/秒,当入口管浸没200毫米后可提高流速,最高不得超出6米/秒。 甲、乙类液体含水、含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亦不得超过1米/秒。 甲、乙类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专门静电消除器,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按6米/秒。 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甲、乙类液体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秒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和采取其它防静电措施。流速的限制见下表。
4、 表2进油管缓和器尺寸mm流量m3/h流速m/s尺寸mm流量m3/h流速m/s100802、832000.7141001605、662500.9151002007、082501、1351002508、853000.9861501602、522500.9151503004、723500.8771504006、294500.709 第六条 贮罐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必须做到: 1、严禁从贮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液体。 2、罐内液体必须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3、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
5、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4、在贮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必须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体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5、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必须严格控制流速和静电接地。 第七条 油品调和的规定: 1、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油品的调合。 2、丙类油品的调合,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油品时,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 3、丙A类油品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必须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并注意油品调合温度应控制在低于该油品闪点20℃。 第八条 甲、乙类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 1
6、、液体进入贮罐,给一定的静电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作业,但浮顶罐浮船(盘)已接触油面或装有检尺、检尺井的贮罐,不受上述静置时间的限制。 2、不准使用两种不同材质(指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如金属器具和尼龙绳索)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3、凡是用金属材质制成的测温盒和采样器,必须使用导电性材质的绳索,并与罐体进行可靠接地。 表3电导率储油设备容积M3<1010-5051-500>5000静置时间min>10-610-12-10-610
7、-14-10-12<10-1412410135151106012230120240 4、对固定顶油罐或浮顶油罐在未浮起之前,进行液体测温和测样时,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米/秒,下落速度不大于1米/秒。 5、铁路罐(槽)车和汽罐(槽)车的检尺和测温,必须在装完且静置2分钟后进行。 6、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必须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7、贮罐在收油过程中,会聚积大量静电荷,应逐步采用自动检尺,测温和采样设备。 第九条 铁路罐(槽)车装卸规定: 1、液体装车鹤管应逐步采用液下密闭装车设施。 2、铁路罐(槽)车
8、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D≤0.8 式中V-油品流速,米/秒 D-输油管径,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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