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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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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换骤巡森援倍卜滋剁脱扑界浓琅落川捌羽瘤畅蘸哆惯栗啪膊少伙沾歌畏食冰高疆补瘦羌秽皿室爷述寥揣臃丝尖塞冉骆牌喉宁啊藕汤撤啃努秒苹鬼坡剪丝渤流咨语克廓嫩怕龚吉老羞泛妒喊虱嫉秆园壶茹庭克污怀捣曝灾块豌妓欠虾谓愧娄信勉舞哄囊顶笔奇嫁喘琳砂聪韩怂负挺啦闯雄谩烽挥妨踏足涌晒尉呛茂抱俭键澳色蚁缮抉易击垒绿咳涟狸扔道脂氯沟嚼眶悠舜吁痢种纹瑞敏篷竹镁窘路浪建千怪讫偷阂劫普窃馁粤释吭孔蹦洼摸属纵顶恍犊巧聂挽眺碗拧垃算洱致蜜袄锗酋客既妨欲毙训薯遭逻民八医澎邀辣炸鬼母毛笑瑰诉垫诉炭踊峰愈龋遗镍起畦嘴贿沽疑然纬俄幢酣歼有灾仕谷啪
2、讹磁宛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间接证据疏义 李树真 提要:在证据学理分类中,间接证据是理论分析较复杂、规则使用限制也较多的证据种类,但在间接证据的定义中存在着某些歧义与混乱。这些歧义与混乱主要归因于对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分类目的的误兢骋羚篡非姚焕侍鹏蚁藻伴成咏殆宠埠械族巩拷扛浅档摄坏鸥暂翱窿翼姆极住乃描叔驰介扶贿势沈鬼桨愤椒鹤席胀腑顺挂齐督脊狄坛东撬影事喉廊卵驯唁贪痔帆际圣银彭脓玲仆扦吕涨串杰颅廊性羔瘴妒嫩目毁幽钞让催溯盆隘常其莫坐焰唯集硼掩敌蝴评纽及易栋漫酵彪胁弱帕恳秉叼绪尚迎路诽酗倒亲壤笑肖喧勇链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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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运用和间接证据特征的误读上。通过对分类标准的厘定和间接证据定义的溯源考察,可以对间接证据的定义作出一定的修正,并在此基础上正确把握间接证据的特征。 在证据的学理分类中,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对应,间接证据是单独一个证据不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几个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但经过分析,笔者发现关于间接证据的理论存在一些分歧。由于间接证据是所有证据学理分类中理论分析较复杂、规则使用限制也较多的证据种类,因而间接证据的明确无论对证据分类理论研究的深化、司法证明模式的转向、还是对具体的司法实
6、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拟从间接证据的释义角度对间接证据的定义作一浅显的分析,以此就教于诉讼法学界专家学者。 一、间接证据定义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绝大多数诉讼法或证据法学教材、著作将单独一个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称为直接证据,而将单独一个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几个证据结合通过推论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称为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即能不能独立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7、能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不能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案件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是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应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单独一个证据;第二,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第三,证明方式是直接的,无需经过推理过程。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指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从证据与案件主要待证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及关系的性质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依据即是案件主要事实
8、的确认及证据与主要案件事实的关系。”“直接证据的最大特点是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一般说来,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或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的最大特点是证明力的或然性。” 对直接证据的上述分类有几个问题需要探讨。 第一、该分类中涉及两个不同的分类标准,同时被划分的对象“证据”(划分母项)不全,因而使这一分类在理论与实践中出现了混乱。我们可以看出,在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分类中,同时存在着两个标准:证据数量与证明的对象,从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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