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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4
《阜南县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阜南县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办法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我县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阜南,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及省民政厅、财政厅《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五保供养对象的确定范围: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对持有我县农村户口,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村民:1、无劳动能力的;2、无生活来源的;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抚
2、养、扶养能力的。以上条件同时具备的,可享受我县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第三条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与地方财政配套相结合的原则。(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应保尽保的原则。第二章保障范围和标准第四条我县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省政府2007年皖政〔2007〕3号和2008年皖政〔2008〕3号及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年供养标准1200元,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年供养标准1500元。除省级财政年人均补
3、助850元外,剩余部分由县级财政纳入预算。第五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的土地收益只能作为政府给予供养标准以外的收入,不能冲抵政府给予的供养费用。第三章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第六条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本人或户主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以及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一)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
4、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阜南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审核审批表》。(二)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社区)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无异议的,在《阜南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审核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民主评议及公示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调查、核实,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干部在《
5、阜南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审核审批表》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应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民政局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第九条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在《阜南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审核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予以批准,并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第四章保障对象管理、资金发放第十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符
6、合条件的五保对象应保尽保。对各地新增的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五保对象,各地要采取一切措施应保尽保。对现有五保供养对象严格审核,对其中孤儿超龄和五保户的自然减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及时核销,及时增补。供养资金不足部分县级财政要列入专项经费予以解决,确保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应保尽保。对暂时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但生活困难的人员,应优先纳入农村低保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年都要进行抽样审核、审批,健全档案;按审批程序对五保供养对象实行随机复核、适时调整。第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
7、,一村一档;县民政局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第十二条农村五保供养所需经费实行以财政供给为主体,农村集体经济供给为辅助的方式落实,县财政在财政预算中将五保供养经费列入预算,对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五保供养经费专款专用,按时按额发放,保证五保对象的日常生活开支。第十三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补助资金实行“一卡制”发放。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工作力量,落实专职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第十五条本实施意见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8、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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