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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质量管理第一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一点五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已开始施工进度未达到一半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点五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工程已经竣工或施工进度达到一半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55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工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经多次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影响非常恶劣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55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2)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3)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55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2)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3)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二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55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一点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一点二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55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零点六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六以上百分之零点八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八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二)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55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55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但未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造成工程质量隐患,情节严重的。55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八、《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55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四)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55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基准:对机构处5000元的罚款,撤销其相应资格;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000元的罚款。(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撤销其相应资格;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55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撤销其相应资格;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撤销其相应资格;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撤销其相应资格;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55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55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55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55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逾期未整改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按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少于规定人数的比例,每少1%处200元罚款。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55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逾期未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按照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未经考核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人数占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比例,每低1%处200元罚款。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55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教育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逾期未整改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按照施工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人数占作业人员总人数的比例,每低1%处200元罚款。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四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逾期未整改的。55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按照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人数占作业人员总人数的比例,每低1%处200元罚款。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和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显不足,逾期未整改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下罚款。55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和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整改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和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整改,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四)特别严重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和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整改,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七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55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逾期未整改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下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逾期未整改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逾期未整改的,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四)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逾期未整改的,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八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五项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55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为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等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登记,逾期未整改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下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种设备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逾期未整改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种设备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逾期未整改的,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55 (四)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种设备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逾期未整改的,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九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项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材料,逾期未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55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材料,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逾期未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材料,逾期未改正的,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四)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材料,逾期未改正的,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5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逾期未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任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逾期未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逾期未改正的,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四)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逾期未改正的,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5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罚基准: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罚基准: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语气为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十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55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十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55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十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55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十八、《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发包给无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55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十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55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二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55 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二十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逾期未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55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逾期未改正,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二十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逾期未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55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逾期未改正,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二十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逾期未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55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逾期未改正,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二十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逾期未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55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逾期未改正,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二十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较大及以下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55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基准: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二十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55 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十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55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十八、《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55 ,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二十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三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行政处罚55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三十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55 第一款第四项:(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三十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55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挪用比例在10%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挪用比例在10%以上20%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挪用比例在20%以上30%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35%以上45%以下的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挪用比例在30%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45%以上50%以下的罚款。三十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55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逾期未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逾期未改正,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十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5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逾期未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逾期未改正,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十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55 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逾期未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逾期未改正,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十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55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逾期未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逾期未改正,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十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5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逾期未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逾期未改正,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十八、《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55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逾期未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逾期未改正,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55 ,降低资质,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三十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逾期未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55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逾期未改正,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四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逾期未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55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逾期未改正,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四十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逾期未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55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逾期未改正,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四十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逾期未改正的,逾期未改正的。55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四十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特别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基准: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十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55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基准:吊销资质证书。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