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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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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 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本《 租赁 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或简称“ 租赁”)作为专项计划的资产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邮编: 办公地址: 邮编: 证券有限公司(或简称“ ”)作为专项计划的管理人法定代表人:
2、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邮编: 鉴于:(1) 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办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拟发起设立 租赁 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作为该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为认购人的利益管理、运用该等专项计划项下的资产并获取收益;(2)根据《 租赁 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说明书》”)《 租赁 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
3、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和《 租赁 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的约定, 拟将专项计划募集资金用于向 租赁购买基础资产,并与 租赁签订《 租赁 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买卖协议》。(3)根据《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和《认购协议》的规定,管理人拟委任 租赁为资产服务机构, 租赁愿意接受该委任,由 租赁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专项计划提供与
4、基础资产及其回收有关的管理服务及其他服务,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 租赁有权向专项计划收取服务报酬或费用。鉴此,本协议双方现达成协议如下:第1条 定义如无特别说明,本协议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应与《标准条款》中相关的词语或简称的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具体见《标准条款》第一条的约定,该条约定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第2条 基础资产的管理和服务2.1 资产服务机构的委任2.1.1 管理人委任 租赁作为专项计划的资产服务机构,由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专项计划提供与基础资产及其回收有关的管理服务及其他服务。同时,
5、 租赁接受该委任并同意将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2.1.2 除前述规定以外,在必要的限度内,资产服务机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与基础资产有关的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与租金回收有关的强制执行程序、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的破产清算程序和其他相关法律程序。管理人在此授权资产服务机构以资产服务机构自己的名义签署和交付任何通知、请求、权利主张、书面请求及与上述法律程序有关的其他文件和法律文书,但根据本协议必须经管理人同意的除外。2.1.3 如果在第2.1.2项中所规定的法律程序中,资产服务机构的利益主体资格被质疑而无法以自己的名义对基础资产申请强制执行,经资产服务机构书
6、面请求,管理人应以自己名义采取资产服务机构认为合理的法律步骤对相应的基础资产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专项计划资产承担。2.1.4 经资产服务机构书面请求,管理人还应给予资产服务机构按照本协议和其他专项计划文件履行管理服务义务所必须的其他授权。2.1.5 管理人对资产服务机构的上述授权不得排除或减损管理人自身的任何权利和授权。2.2 资产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内容2.2.1 资产服务机构应根据所适用的中国法律,提供本协议附件一A部分所规定的服务。2.2.2 为了便于租金的回收,经管理人的事先书面同意并事先向评级机构发出书面通知,资产服务机构可以不时对附件一A部分中的服务内容进行修
7、改或增补。2.3 收款账户的设置和监管 2.3.1 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中用于收取日常经营租金的现有银行账户( 租赁收款账户)基本信息如下(为避免异议,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下述所列的远大租赁收款账户不属于监管账户。如在签署日后下述所列各账户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账户的新增、减少或变更, 租赁应当在账户变化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该等账户的变化通知管理人和监管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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