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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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市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立法目的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江苏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扬府办发〔2015〕105号)等法规文件,制定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第二条以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瓜果、蔬菜、生鲜肉、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为监管重点,通过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2、有效防止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不包括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职能-13-第四条扬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监督指导工作。各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准入原则第五条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经营的,必须具备与其经营产品所相应的人员资质、场地要求、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合理设备布局等基本条件,并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安全负责。当经营条件发生变化,

3、不符合食用农产品销售经营要求的,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报告。第六条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或具备国家认可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单及相关证明。第七条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标识的,须包装或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标识上应按规定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保质期与贮藏条件

4、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添加剂的名称。-13-第八条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有检验检疫合格标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第九条首次进入批发市场的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应当在市场开办方或市场管理方进行经营者和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备案,并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协议,未经备案的或签订协议的,不得入场销售。第十条农民出售自产的食用农产品应在市场开办者明确划定并设立明显标志的专用区域内销售,市场开办方或市场管理者应对本市场内农民个人信息和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实施备案管理。第十一条进口的食用农产

5、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出入境检疫检验机构合格的检验检疫证明。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一节市场开办者责任第十二条各类市场的开办者,对本市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管理责任,并主动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市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方式、食品安全管理员、场内摊位数量、经营品种等信息。第十三条-13-市场开办者应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测、准入、退市、销毁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食用农产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用农产品检测工作。第十四条市场开办者应对经营区域进行合理布局、划分,经营区域

6、必须有明显的标志标识,同类型产品应当在同一经营区域内销售。第十五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姓名、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销售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保证食用农产品可追溯。销售者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的六个月。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鼓励和支持市场开办者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采集、保存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体系。第十六条市场开办者应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

7、格证明文件进行查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进入市场销售。对无法提供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的,如允许其进入市场销售,应当进行快速检测或抽样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进入市场销售。第十七条市场开办者定期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经营行为、信用评价、经营产品质量等信息进行公示。-13-第十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加强市场管理,及时制止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督促改正;不得为无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食用农产品等违法行为提供经营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积极协助监管部门查处市场内的违法行为,不得隐瞒事实或者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

8、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挠监管部门的执法活动。第十九条食用农产品物流中心,大、中型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大、中型超市应当建立检验检测室,配备检验设备和专业检测人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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