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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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物价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 穗价[2012]225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价格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行政执法,包括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行政裁决等四类执法行为。市物价局实施上述执法行为时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各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相关执法行为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参照本规定施行。第三条行使行政执

2、法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限定的范围内进行,并遵循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非行政许可审批 第四条市物价局的非行政许可审批,根据《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行政审批备案目录〉的通知》(穗府法函〔2012〕29号),是指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价格和收费审批。第五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具体实施权限范围,应当严格依照《广东省定价目录》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不得越权定价批费。第六条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及上级有关政策文件,市物价局具体实施每个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项目的审批依据、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以及办理期限依照《广州市物价

3、局非行政许可审批自由裁量权规范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规范表》)实施,《规范表》未尽事项,按照本章以下条款执行。第七条申请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经营者或者收费单位应当向市物价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价格收费标准的文书;(二)工商营业执照或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三)经营许可证照(毋需行政许可的无需提交);(四)财务报表等能反映成本的相关资料;(五)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无业务主管部门的无需提交)。本条规定的材料与《规范表》要求的内容不一致的,以《规范表》的内容为准。上述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和复印件,经市物价局在市政务中心设置的政务服务窗口审验后,除第(一)项材料外,其

4、他材料的原件交还申请人。第八条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窗口应当当场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政务服务窗口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待申请人补正材料后方可受理。第九条市物价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项目开展成本核算。申请项目如被列入《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或者上级文件规定需要实施监审的,应当在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委托成本调查机构对该项目开展成本监审,并出具成本监审结论。第十条市物价局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的过程中,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书面或者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对列入《广

5、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申请项目,市物价局应当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第十一条市物价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列入《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申请项目,或者其他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申请项目,经局业务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第十二条行政审批项目需与其他部门实行联合办理的,市物价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列入《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申请项目,或者其他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申请项目,经局业务分管领

6、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十三条按照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开展成本监审、组织召开听证会的时间不计入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期限,但是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所需的时间。依照上级政策文件规定,制定价格前需报经上级机关核准的,上级机关核准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第十四条市物价局作出定调价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政务服务窗口领取批准文件。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书后,应当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证明或收费许可证。 第三章行政征收 第十五条依据省政府办公

7、厅《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2〕569号)、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91号)和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收缴问题的通知》(穗价函〔2010〕45号),市物价局向市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第十六条根据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收缴问题的通知》(穗价函〔2010〕45号)规定,年审费的征收标准为: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应按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的0.5%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路桥收费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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