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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2
《台山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台山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促进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以下称执法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和时限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自主决定权。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包括行政
2、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122.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3.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执法主体
3、或者行政执法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4.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取一定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5.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法律事实进行确定和认可的具体行政行为。6.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物质利益或者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权益的行为。7.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12 第三条 规范和行使执法裁量权,应当体
4、现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执法裁量权工作。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按照本规定规范和行使执法裁量权。市监察部门依法对执法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存在自由裁量空间的行政执法权进行清理,制定分类分项细化、量化的裁量标准,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公开发布。上级行政执法主体已经制定相关执法裁量标准的,本市相应行政执法主体可以不再制定,但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其规定的裁量标准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上级行政执法主体制定的行政执法裁量标准,在本系统适用。新颁
5、布法律、法规、规章需细化、量化执法裁量标准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标准制定。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或者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需要调整裁量标准的,按照本条前款规定进行。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执法裁量权适用规则行使执法裁量权。 12 第八条 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规则:(一)符合立法目的;(二)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三)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四)建立健全内部工作程序,相对分离受理(立案)、调查、审查、决定、执行等环节;(五)平等对待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事实、性质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六)依法执行回避、公开、告知、听证、调查取证、说明理由、重大决定集体讨论、备案等程序制度。第九条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定期选择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第十条行政执法主体制定的裁量标准应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适当性的依据。第二章 执法裁量标准适用规定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按以下规定细化、量化裁量标准:12(一)对许可条件有选择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对应的具体情形;(二)对许可决定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可以选择的
7、,应当列出决定的具体方式;(三)对许可程序或者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许可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四)对许可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五)对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第十二条 规范和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在许可之前办理的许可事项,一律不作为许可前置条件;(二)对有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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