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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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兴市教育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序号权力类别行使状态小计常用权力三年以上未行使权力1行政许可6602行政处罚9453行政强制0004行政征收0005行政给付0006行政奖励0007行政确认0008行政裁决0009行政征用00010其他220合计17125宜兴市教育局行政许可类事项清单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对象备注项目子项1小学和普通中学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审批 【法律】《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

2、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法律】《中国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小学和普通中学 2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

3、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八条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

4、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399号)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民办学校的办学许

5、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终止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苏教规[2010]1号)第六条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实行属地审批,属地管理。由举办者向办学场所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变更有关内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变更举办者。须按办学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并在进行学校财务审计清算后,由决策机构(董事会

6、或理事会等)作出变更决议,由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批机关审核批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新举办者方可开展办学活动。3教师资格认定 【法律】《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三

7、)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

8、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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