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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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办〔2012〕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南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七月六日南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文化产业发展,落实《中共南平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

2、现行财政财务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南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第三条—5—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在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日常管理。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原则。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二)市级重点文化产业骨干企业培育。(三)国家级、省级重要文化产

3、业奖项表彰支出。(四)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文化产业项目。(五)有市场开发前景和竞争力的原创文化产品项目,重点支持文化名家原创文化产品项目。(六)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第六条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为主,同时采取项目补助、奖励等方式。(一)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80%。(二)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重点文化发展项目和原创文化产品项

4、目给予补助。(三)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重要文化产业奖项的我市文化单位给予奖励。(四)其他经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支持方式。第七条—5—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每年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条件和标准、资金管理模式及有关要求等,并下发通知。第三章申报与管理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在南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文化类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正在转企改制的文化事业单位以及文化名家所属市级主管部门或市级

5、行业主管部门。(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第九条企业或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二)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三)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等复印件。(四)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五)申请奖励的,需提供相关

6、文件复印件、主管部门审核证明等。(六)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一条申报程序:—5—(一)财务关系在市财政局单列的市级单位,直接向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申报项目。(二)归口市级相关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市级单位申报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三)各县(市、区)申报项目,由各县(市、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四)其他单位可直接向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申报。第十二条申报材料应于每年4月底

7、前报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第十三条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组长或组长委托一位副组长审定后,下达项目资助资金。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审批。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5—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

8、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选择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抽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文化改革发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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