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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甘肃省文化产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宣通2012(22)号各市(州)委宣传部,省直宣传文化部门,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为加强对甘肃省文化产业发展改革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甘肃省文化产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甘肃省财政厅印发的《甘肃省文化产业发展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教[2011]36号)同时废止。附:《甘肃省文化产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共甘肃省
2、委宣传部甘肃省财政厅2012年5月8日甘肃省文化产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甘肃省文化产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我省文化产业改革发展的资助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二)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三)坚持积聚放大的原则。(四)坚持创新创业优先的原则。(五)坚持有偿使用
3、和无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省文化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小组是专项资金管理的领导机构,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具体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项目的评估、遴选、报批、资金下达及项目的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第五条省委宣传部职责:(一)编制专项资金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资助申请项目进行考察和评审工作。(二)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向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三)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档
4、案的建立和管理。(四)负责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使用管理,包括资助项目的专项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项工作。(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第六条省财政厅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二)审批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三)会同省委宣传部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助项目资金拨付。(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五)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第三章使用方向和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一)省委、省政府和省委宣传部确定的重大
5、文化产业项目。(二)华夏文明保护传承国家级综合示范区及其基地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三)支持全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四)对国家资金扶持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进行配套。(五)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六)支持招商引资和文博会。第八条专项资金无偿使用主要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补充国家资本金和预备费等。项目补助主要用于:(一)支持国家级示范区和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建设的重点项目。(二)支持重点文化体制改革转制企业发展。(三)支持由国家资金扶持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和引进的战略投资者项目。贷款贴息主要用于:
6、列入我省“十二五”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文化大省建设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确定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通过银行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规模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以奖代补主要用于:(一)获得国家奖项的文化产业相关项目。(二)在中央电视台、网络和手机媒体播出并获奖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四)较大规模引入社会资本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补充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对省上成立的文化产业投资
7、担保公司和重点领域或国有控股的大型文化企业,根据需要补充国家资本金。预备费主要用于:省文化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小组确定的其他项目和活动。预备费每年按专项资金总额的10%预留,年度使用不完的预备费结转甘肃省文化产业引导基金。第九条专项资金有偿使用主要采取股权投资等方式。股权投资主要用于:对成长性好、收益率高的文化产业项目,委托省内文化产业方面的投资公司进行阶段性参股投资。股权投资的项目,在企业公开上市或者步入稳健发展期以后,实施国有股权转让,投资公司应当将国有股权转让的所得净收益扣除提成管理费,报省委宣
8、传部和省财政厅审核后,全部注入甘肃省文化产业引导基金。通过基金运作再对其他好的项目进行股权投资,滚动发展壮大甘肃省文化产业引导基金。第十条受助企业必须是:在甘肃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文化产业生产单位。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对甘肃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战略性、示范性、带动作用强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经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研究可分年度给予支持。第四章项目申报及审批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应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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