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山区食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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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京房食药监食生〔2017〕1号  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山区食品生产加工作坊风险分级规范(试行)》的通知区局各部门:现将《房山区食品生产加工作坊风险分级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9日—7— 房山区食品生产加工作坊风险分级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合理有效配置监管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分级规范(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风险分级,是指食品药品监督

2、管理部门在识别影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风险因素的基础上,经综合判断,划分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以下简称“作坊”)风险等级的过程。第三条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辖区内,取得合法资质的作坊的风险分级,适用本规范。第四条区局食品生产科负责制定本辖区作坊风险分级规范,组织实施风险分级工作,记录、汇总、分析风险分级信息。第五条区局应根据风险分级结果,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和监管力量,合法高效开展抽样检验、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第六条作坊风险分级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二章 风险分级—7— 第七条对作坊划分风险等级,应当结合作坊的风险特点,从加工食品类别、加工规模

3、、受众对象和加工条件保持、加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运行等风险因素,综合进行量化评价。第八条作坊风险因素的量化评价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种类、主要食品原料属性、食品配方复杂程度、使用食品添加剂多少、生产工艺复杂程度、食品储存条件要求及保质期、抽检发现的问题、食用人群、社会关注程度等情况。第九条区局参照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量化风险分值表,确定作坊产品静态风险分值。第十条作坊静态风险因素风险分值满分为40分,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应当选择产品静态风险因素风险分值的最高分值作为作坊的静态风险因素风险分值。第十一条作坊的风险分值,按照静态风

4、险分值折算为百分制确定。第十二条区局根据折算后的风险分值,评定作坊的基础风险等级。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风险分值为0-30(含)分的,为A级风险;风险分值为31-45(含)分的,为B级风险;风险分值为46-60(含)分的,为C级风险;风险分值为60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7— 对新开办作坊的基础风险等级评定,应在作坊取得合法资质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第十三条区局根据上一年度或当年作坊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可以对作坊的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第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5、作坊风险等级可视情况调高一个或者两个等级:(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二)有1次及以上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四)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五)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六)多次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七)其他可以上调的情形。对于在日常监督检查和保障检查等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调高等级。第十五条不符合下列要求三项(含)以上的,作坊风险等级可视情况调高一个或者两个等级:(一)厂区无扬尘、无积

6、水,厂区、车间卫生整洁;—7— (二)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满足正常使用;(三)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四)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五)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六)生产现场未发现人流、物流交叉污染,未发现原辅料、半成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七)工作人员穿戴洁净工作衣帽,员工洗手消毒后进入生产车间并有卫生防护措施;(八)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真实、完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六个月;(九)原辅料和成品的贮存有专人管理,贮存

7、条件、方式符合要求,食品添加剂应当专门贮存,明显标示,专人管理;(十)未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直接接触食品人员有健康证明,符合相关规定。第十六条连续2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没有符合本规范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规定情形的,作坊风险等级可视情况调低一个等级。在一个评定周期内只能调低一个等级。—7— 第三章 程序要求第十七条区局应当每年对作坊评定风险等级,评定结果的应用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区局应当在确定基础风险等级后,根据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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