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

ID:47840123

大小:69.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11-23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_第1页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_第2页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_第3页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_第4页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_第5页
资源描述: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二)(试行)》的通知各区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已经市局2016年第2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7月20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高监管效率,统一规范本市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本意见。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作出明确规定前,本市

2、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适用本意见。一、违法所得的计算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作出行政处罚时,违法所得应为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不扣除应缴税款或所生产、销售食品或原料的购进价款。二、货值金额的计算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作出行政处罚时,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照进价计算货值金额,半成品按照原料价格加其他成本计算货值金额,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销售价格应当以销售单、合同、货价签等明示的单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该产品被查处时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货值金额。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适用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

3、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经营者同时符合以下第、、、项规定的,从事食品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同时符合以下第、、、、项规定的,从事食品批发业务食品经营企业同时符合以下第项规定的,视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可以免予除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之外的行政处罚:食品进货渠道合法,索取并留存真实、合法的供货方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能够对购进的食品追根溯源;索取并留存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复印件,保健食品经营者索取并留存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索取并留存检验检

4、疫合格证明复印件;自2016年10月1日起,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完整,记录项目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建立真实、完整的食品销售记录,记录项目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能够对销售的食品追根溯源;相关凭证及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食品安全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到第项的规定对预包装食品标签进行审查,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经营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同时符合以下第、、项规定的,视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可以

5、免予除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之外的行政处罚:食用农产品购进渠道合法,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真实、合法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索取并留存供货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能够对购进的食用农产品追根溯源;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自2016年10月1日起,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完整,记录项目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媒体、监管部门等已发布不合格食品信息后仍继续经营的,或消费者提供证据,证明经营者知情的,不能免予处罚。四、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定性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

6、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违法界定标准1.行为主体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持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主体或者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主体。2•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了除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之外的药品。证据规则1.必须取得的证据证明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了除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之外药品的证据。即证明生产、经营的食品中含有:未收录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但收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药品,

7、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认定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原卫生部于2002年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现行有效,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新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前,应遵照执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