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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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大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销售人员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分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药品流通秩序,加强药品购进渠道的监督管理,拒绝游医药贩的违法销售活动,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8年药品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要求,结合大同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大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销售人员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各分局负责将本通知转发给本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同时,加强对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购进渠道的监督管理,督促与各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药品销售人员及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药品销售

2、人员的登记备案采取书面申报和电子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在办理药品销售人员登记备案手续时,除需递交《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递交附件1、2、3(包括书面申报和电子申报)。附件1、2、3从大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自行下载。大同市辖区内药品销售人员的登记备案由大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负责。从2008年11月1日起,凡是未在大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登记备案并网上公示的药品销售人员,一律不得在大同市辖区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3、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大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销售人员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我市药品流通秩序,促进药品销售人员诚实守信,依法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同市辖区内从事药品销售的办事机构、代理机构和销售人员的登记、备案、监督管理。第三条本规定适用的登记、备案范围包括:(一)在大同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及其销售人员;(二)在大同市正式委托代理机构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及其销售

4、人员;(三)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的正式职工或已正式聘任的在大同市从事药品销售的人员。(四)在同无办事机构和代理机构的非本辖区的合法药品供应单位的药品销售人员。   第四条凡在大同市辖区内从事药品销售的办事机构、代理机构和销售人员,必须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将在市局网站予以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销售活动。第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大同市设立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的,由企业直接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办理机构及其销售人员的备案手续;未在同设立办事机构和代理机构的,需由药品销售人员本人办理备案手续。第六

5、条 办理备案手续需提交下列资料:(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办事(代理)机构登记备案表》、《药品销售人员登记备案表》、《药品授权代理详细情况表》(从大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自行下载,报书面资料的同时,企业通过网络进行电子申报,照片自行上传);(二)加盖本企业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认证证书或《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复印件;   (三)加盖本企业印章的授权书原件、复印件。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规格、地域、有效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四)销售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的原件、复印件,本人近期免冠一寸

6、照片2张;  (五)设立办事机构的企业提供确认该办事机构合法性的正式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六)设立办事机构的企业提供企业的书面申请、人员花名表、培训合格证、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本企业印章。(七)设立办事机构的企业提供办事机构的房屋租赁合同书。  第七条本市药品经营单位直接从非本辖区采购药品的,由该销售企业先期办理备案手续或由采购单位代办备案登记手续。第八条未设立办事机构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我市确定的代理机构,必须是具有药品批发资质的企业。同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委托企业与代理机构依法签定的委托代理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

7、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第九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和销售人员不得从事以下销售活动:(一)将药品销售给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二)在非法药品市场或其它集贸市场销售本企业的产品;(三)超许可证批准的范围销售药品;(四)销售无药品批准文号的产品;(五)销售假劣药品;(六)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发现提供虚假资料和违反本规定进行业务活动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将其列入“药品销售人员黑名单”,5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申

8、请,并通过媒体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和涉药单位公布。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第十一条备案后的登记事项需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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