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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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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研究法制博览LEGALITY VISION2015·09( 中)·81·论网络诽谤罪的司法认定问题张轩栋北京大学,北京100871摘要: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便捷性,为各种犯罪行为提供了温床。为了打击防范网络诽谤行为,从刑法上对网络诽谤行为进行规制已经刻不容缓。笔者系统阐述了网络诽谤罪,随后对网络诽谤罪司法认定过程中的网络诽谤罪的主客观条件、公诉标准等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对完善网络诽谤罪的认定提出了一些建议。关键词:网络;诽谤罪;司法认定中图分类号:D924. 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 - 4379 - (2015)
2、26 - 0081 - 03作者简介:张轩栋(1990 - ),男,汉族,河南汝阳人,北京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法学本科专业学生(网络教育)。一、网络诽谤罪概念解析2013 年 9 月 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关于诽谤信息被转发超 500 次可判刑的条文瞬间引发外界普遍关注,成为各大报刊和网站的头条,而随后不久发生的被外媒誉为“转发超 500 次而刑拘的第一案”的甘肃初中生发帖遭刑拘事件更加引起了网民的广泛关注与热议。这个案件引发了大家对公
3、权力机关的强烈不满,给司法公信力造成了较大的冲击。同时,也让我们发现司法实践中“网络诽谤罪”的认定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上述案例就涉及到网络诽谤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问题。传统诽谤罪的主观方面的故意,一般就是指直接故意。那么本罪的故意是仅指直接 故 意 还 是 包 括 间 接 故 意呢? 有学者认为,“网络诽谤罪”就主观方面而言是直接故意而非间接故意,同时抱有贬低他人人格、损坏他人名誉的主观目的。其理由为:一是认为本罪的定罪应宜宽不宜紧,这样才有利于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二是认为因个人落实“信息是否真实”的责任和能力有限,对于明知自己的行为
4、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行为人并不直接希望被侵权人受损,只是放任该结果发生的情形,不应当以本罪追究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本人认为,对于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他人的结果仍然转发传播诽谤信息,造成他人名誉受损情节严重的应当定罪处罚。这就需要解决的是如何确定行为人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的问题。我国《刑法》对网络诽谤罪的规定,并未设置专门的“网络诽谤罪”款项,这就透露出我国立法方面远未将网络诽谤罪作为重要犯罪行为加以重视。所以,笔者的探讨对象就设定为如何规范化的处理网络诽谤罪之具体行为,希望为处理网络诽谤案件提供整体上
5、的理论基础,从而帮助涉及网络诽谤罪的公民维护其正当的合法权益,使得维权有理有据,处罚合理合法,为维持网络秩序、确保网络安全提供理论帮助。二、网络诽谤罪的司法认定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 网络诽谤罪的客观要件的认定笔者认为,网络诽谤罪就课题而言与传统的诽谤罪毫无二致,即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权与人格尊严,其对象为特定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38 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所谓的人格尊严,即人身为人而应当享有的主体资格权利,人之为人,就应当尊重他人并获得他人的尊敬,作为公民是一种神圣而又不容侵犯、尊贵而又庄
6、严的身份地位。人格尊严并不等同于人格权。它是独立于人格权的一项基笔者权利,属于宪法意义上的权利。网络诽谤罪的客观方面即犯罪行为人以捏造虚假事实为前提,通过网络传播虚假事 实,造 成 严 重 的 贬 低 他 人 人格、损坏他人名誉的后果的行为。据此可知,网络诽谤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要存在捏造虚假事实的行为,倘若行为人通过网络散布的信息并非捏造,而是客观事实,即便行为结果侵犯他人名誉权和人格尊严,也不能构成网络诽谤罪;本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之二就是要存在散布虚构事实的行为,倘若虚构了事实但是没有通过网络进行传播,那么也不能构成网络诽
7、谤罪;本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之三就是传播必须针对特定的人,所谓针对特定的人并不硬性的要求指名道姓,而是诽谤内容具有明显的指向性,一看内容就知道被害人是谁,即可构成网络诽谤罪。倘若散布的虚假事实并不能指向特定的人,也鉴定出侵犯具体公民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那 么 也 不 能 构 成 网 络 诽 谤 罪。同时,该诽谤信息必须通过信息网络加以散布;最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如果存在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是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即并未达到情节严重之程度,那么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二) 网络诽谤罪的主观要件的认定网络诽谤罪的主
8、体适用一般主体,符合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所有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网络诽谤行为人与网络言论的关系,有学者将网络诽谤的犯罪主体划分为发帖者、跟帖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水军等,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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