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2001

常州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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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州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常政发[2001]85号关于颁发《常州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00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常州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管理,规范本市统一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的行为;保障各类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

2、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征用土地;是指政府为实施城市、村镇建设规划,进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事业建设及其他各类建设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并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补偿的行为。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统一;征用土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计划、公安、粮食、财政、劳动、物价、农林、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第五条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被征用土地的所在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

3、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第六条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征用土地时,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妨碍和阻挠。第二章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费第七条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一)耕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计算;(二)鱼塘、竹园、林地、桑茶、果园、苗圃等土地,按邻近耕

4、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2倍计算;(三)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邻近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计算;(四)宅基地、非农业集体建设用地、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用地、机耕道路用地等,按邻近耕地标准给予补偿,需易地复建的,按复建地标准予以补偿,原地不予补偿;(五)征用未利用地的;按邻近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计算。第八条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青苗费:(一)耕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0%补偿;(二)鱼塘、竹、林、桑果等经济林(果)由土地管理部门与地上物所有权人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经评估后确定补偿标准。第三章附着物补偿

5、费第九条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对地上附着物予以补偿:(一)菜地喷管设施每亩1600元。(二)菜地钢管、砼大棚,每亩5000元;竹、林简易大棚,每亩2000元。(三)混凝土结构地下管渠,根据管径大小分级补偿:1、直径30至45厘米的,每米60元;2、直径46至60厘米的,每米120元;3、直径61至80厘米的,每米180元;4、直径81厘米以上的,每米350元。(四)明渠,根据结构分类补偿:1、砖混结构明渠,每米80元;2、水泥板明渠,每米120元。(五)河、鱼塘护坡设施补偿:l、石护坡每平方米70元;2、水泥板护坡每平方米90元;3、石驳案每立方

6、米200元。(六)道路补偿:1、泥石路每平万米30元;2、沙石路每平方米40元;3、沥青路每平方米100元;4、混凝土路每平方米120元。(七)其他设施:1、水泥场地每平方米30元。2、空斗围墙,每平方米12元;实砌围墙无压顶,每平方米20元;实砌围墙本瓦压顶,每平方米30元;实砌围墙玻璃瓦压顶,每平方米45元。3、水井每口140元。第十条坟墓迁移补偿。被征土地上的坟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告形式通知坟主限期迁移;并补偿坟墓迁移费,标准为:棺木每只400元;骨灰盒(缸)每只150元。逾期未迁的,视为无主坟,由用地单位深埋处理。第十一条自征地调

7、查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的突击建设、栽植的附着物不予补偿。第十二条上列各项补偿费,按照产权归属支付补偿费。产权不明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结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领。第四章安置补助费和农业人口的安置第十三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一)征用耕地,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安置补助费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从6倍起计算;人均耕地每减少0.1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1倍,但最多不超过15倍;(二)征用鱼塘、竹园、林地、桑茶、果园、苗圃等其他农用地,按邻近耕地征用前3年

8、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三)征用灌溉水塘、水渠、机耕路,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易地复建的,按复建地标准补偿。(四)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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