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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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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探究[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我国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制现状与焦点问题探究[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 当今社会因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特别是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更是成为案件的争议点。目前,我国形成了以管控为特点的民间借贷利率规制路径,在某种程度上干预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我国《合同法》倡导的是意思自治、契约自由,这两者互相矛盾。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当前法律对利率的规制是否合理完善,有待商榷。但不可否认的是,如今的民间借贷的利率存在高利率借贷、利率约定不明确、逾期利息的利率标准等问题,亟需
3、国家完善对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制。 一、民间借贷利率概述 要分析民间借贷利率现存的问题,必须认清民间借贷利率的本质。 (一)民间借贷利率的含义 利率,是指一定时期内利息同借贷资本总额的比率。 利率是单位货币在单位时间内的利息水平,表明利息的多少。从借款人的角度看,利率是在单位时间内占有、使用货币所应付出的对价与借贷资本的比率;从出借人的角度看,利率是借出货币所获得的报酬率。 (二)民间借贷利率的特征 首先,民间借贷利率体现的是一种收益性。利率用公式表示为,利息/本金,体现利率的主要内容是利息。民间货币资本家收取的利息是其出借资本而获得的利润
4、,正是民间借贷利率收益性的体现。 其次,民间借贷利率具有不确定性。通常,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受市场经济中的资金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国家货币政策和借贷期限、借款用途等因素的影响,因而无法形成统一的利率标准,使得民间借贷的利率具有不确定性。 最后,民间借贷利率具有不合理性。我国民间借贷利率的市场化程度比较低,加上市场中出现非法竞价行为,或者借款人因情势所迫、处于弱势地位,不得不接受高利率借贷,这明显不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自然体现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不合理性。 二、我国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制现状与焦点问题探 (一)司法实践中有关民间借贷利率约定不明确的
5、问题探究 当借贷双方就借贷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利率发生争议的时候,我国《合同法》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意见》”)、《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对此的规定就大相径庭。《合同法》规定为“视为不支付利息”,而《借贷意见》第8条和《民通意见》第124条都规定依“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笔者认为,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应根据不同性质的借贷而适用不同的推定规则。一方面,在生活性借贷中发生利率约定不明确时,应适用《合同法》。一般在生活性借贷中,当事人借款的
6、目的是为满足个人生存最基本的需求或者是为应对家庭中的紧急事件,实属无奈之举,借款人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出于保护弱势群体,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借贷案件时,可以按《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来裁判。另一方面,在生产性借贷中,借款人多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的需求,进而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创造利润,借款人支付的利息是利润的一部分。生产性借贷中借款人的经济能力明显高于生活性借贷中借款人,因而,司法机关在处理生产性借贷纠纷时,可以适用“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规定。 (二)高利贷的法律规制现状与现存问题 西方对高利贷有着深入研究的法学家边沁认为:“在法
7、律和政治层面上,高利贷就是收取高于法定利率利息的借贷。在道德层面上,高利贷只要收取超过人们通常所接受利率的利息”。我国对利率上限的把握主要是依据《借贷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我国确立的是以“四倍”利率上限为中心的高利贷管制模式。着名经济学家陈志武说:“限制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结果将会导致利率与实际借贷风险脱节,民间借贷抗风险能力大为削弱”。以“四倍”利率上限为中心的高利贷管制模式有如下问题: 第一,以“四倍”幅度设定利率上限的制度缺乏理论数据的支持。茅于轼先生甚至认为,这里的四倍是毫无根据的,应该立即废除。笔者认
8、为,以“四倍”为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这个规定已经经过20多年时间,在这期间我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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