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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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西法制字〔2017〕15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私有危险房屋排险解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区私有危险房屋管理,确保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经征询有关部门意见,现将《北京市西城区私有危险房屋排险解危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各相关机关依照执行。附件:北京市西城区私有危险房屋排险解危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7年7月21日附件:9北京市西城区私有危险房屋排险解危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私有危险房屋管

2、理,确保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令第229号)、《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私有危险房屋排查巡查、安全鉴定、安全监管、排险解危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私有危险房屋是指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主要承重结构严重损坏,不能确保居住安全的私人所有房屋。第三条下列部门承担私有房屋解危排险主要监管职责:(一)区房管局:作为本区私有危险房屋排险

3、解危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危险房屋管理的规定,检查、督促私有危险房屋治理和解危;(二)街道办事处:承担私有房屋排险解危的属地责任,协助配合主管机关做好巡查排查、违法建设防控、解危强制措施执行等工作;(三)西城规划分局:对产权房屋进行翻、拆、改建设的行为进行规划许可,并对未按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案件进行查处;9(四)区城管执法监察局:负责查处没有取得任何规划许可法律文件和适用《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查处的违法建设;(五)区文化委:对属于文物保护的危房修缮进行审批、监管和指导;(六)西城公安分局:对阻碍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依据《治

4、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私有房屋解危排险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区房管局作为牵头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召开街道、规划、城管、公安等部门参加的协调会,研究、解决私有危险房屋排险解危有关问题。第五条私有房屋所有人、实际管理人是危房排险解危的责任主体,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第六条区房管局、各街道应当建立经常性的排查巡查机制,对所管危房定期进行摸查,完善本辖区内私有危险房屋安全状况档案,加强监测和管理。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房屋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提供有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

5、方面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现场进行检查;(三)对房屋现状及基本情况进行拍摄、录像;  (四)发现有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责令改正。9对拒不配合房屋安全检查的,执法检查机关应通知属地派出所,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治安管理责任。第七条私有房屋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实际管理人应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出现结构开裂、变形,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  (二)拟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的;  (三)遭受自然灾害影响,出现结构损伤的;  (四)毗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能或者已

6、经受到影响的;  (五)因火灾、爆炸、碰撞、振动等外部事故影响,出现损伤的;  (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七)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第八条对出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区房管局应当督促房屋所有人、实际管理人限期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限期内拒不委托鉴定的,区房管局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9第九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所有人、实际管理人提出的鉴定申请,应当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和有关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鉴定并提出解危处理意见。对涉及文物保护房屋的鉴定,应参照有关

7、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人、实际管理人支付;符合低保条件或经济确有困难,无力支付鉴定费用的,经产权人、实际管理人申请,区房管局审核后,由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拒不申请安全鉴定的,由区房管局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相关费用由区财政资金垫付,鉴定结果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区房管局向房屋所有人、实际管理人追偿。第十一条经房屋鉴定机构确定为危房的,由其在作出鉴定结论的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报区房管局备案。区房管局接到备案后应当加强对房屋所有人、实际管理人危房修缮解危情况的督促、检查和监管。第十二条房屋所有人、

8、实际管理人进行危房翻建前,应到规划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属于文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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