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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3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被告马某、盘某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法艺花园官网:http://www.llgarden.com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被告马某、盘某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llgarden.com/thread-546515-1-1.html6法艺花园官网:http://www.llgarden.com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被告马某、盘某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llgarden.com/thread-546515-1-1.html6法艺花园官网:http://www.llgard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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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住所地:梧州市新兴二路90-1号。负责人襡某东,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某韬,广西Ⅹ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1954年ⅩⅩ月ⅩⅩ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新兴二路,身份证号码:4504211954ⅩⅩⅩⅩⅩⅩⅩⅩ。被告盘某杏,女,1958年Ⅹ月Ⅹ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新兴二路,身份证号码:4504211958ⅩⅩⅩⅩⅩⅩⅩ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被告马某、盘某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欣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林丽君、黄丽红参加的合议庭,于2
4、013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郭莹担任法庭记录。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以下简称中行梧州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周某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盘某杏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行梧州分行诉称,被告马某因购买梧州市新兴二路Ⅹ号西堤新苑Ⅹ号楼Ⅹ单元Ⅹ号商品房资金不足,向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原告根据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原告以贷款人的身份与被告于2004年10月19日签订了(2004年)梧中银零房委贷字第ⅩⅩ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
5、同》,约定由被告马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2000元,借款期限为十年(即120个月),贷款利率与计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确定,订立合同时的月利率为3.375‰,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方法,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和计息方法也相应调整,贷款人(原告)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被告)。贷款用途为购买广西经济实用房开发公司开发的位于梧州市新兴二路Ⅹ号西堤新苑Ⅹ号楼Ⅹ单元Ⅹ号商品房,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由原告于每月20日从借款人存款帐户直接扣收。借款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即构成违约,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同意,有权采取下列全
6、部或部份措施:一、限期纠正违约事件;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现时为每日按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从款项应还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三、收回部份或全部贷款,包括有权直接从借款人的帐户中扣收………;合同还约定了贷款人或代理人因催收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或以任何方式处置抵/质押物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等条款。此外,被告盘某杏是被告马某的妻子,其以贷款购买商品房产权共有人的身份,于2004年10月15日向原告出具了《产权共有人声明书》,声明“愿意与被告马某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并同意用贷款购买的梧州市新兴二路Ⅹ号西堤新苑Ⅹ
7、号楼Ⅹ单元Ⅹ房的商品房一套,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同时,如借款人不能还款时,盘某杏愿意承担还款责任,直至还清该笔借款”。同日,被告马某、盘某杏以抵押人的身份与原告签订(2004年)梧中银零房委贷抵字第Ⅹ号《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由被告以其所有的房屋(座落在梧州市新兴二路Ⅹ号西堤新苑Ⅹ号楼Ⅹ单元Ⅹ商品房)为上述(2004年)梧中银零房委贷字第Ⅹ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贷款本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以及贷款方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等)。如被告不能按时偿还贷款利息和到期不能按期还
8、款,被告同意原告依法处置抵押物。合同签订后,被告与原告于2004年10月26日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抵押证明书号:梧押证字第12ⅩⅩⅩ号),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但被告除归还部份借款外,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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