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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2
《公司法强制性与任意性边界之厘定:一个法理分析框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公司法强制性与任意性边界之厘定:一个法理分析框架公司法强制性与任意性边界之厘定:一个法理分析框架公司法强制性与任意性边界之厘定:一个法理分析框架 一、引言 xx年1月1日,新《公司法》全面实施,拓宽了任意性和强制性规范的适用范围,得到了学者的盛赞,但是新《公司法》中含糊的法条仍然有9处之多,给公司实践带来了困难,如何厘定其强制性和任意性成为了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二、公司法强制性与任意性之厘定 1.就规范对象而言的厘定分类。大多数学者将公司法分为“公法”和“私法”,但美国法学教授艾森伯格的分类方法是以细致的公司结构作为支撑,更加具有说服力,
2、以此为基础对公司法强制性与任意性进行厘定则更加合理。 就规范对象而言,在理论上公司法规则分为结构性规则、分配性规则和信义规则三种类型,本文认为前两者宜为任意性规范,而后者宜为强制性规范。具体而言,结构性规则只涉及公司内部的权利分配,以形成运作有序的公司治理架构,因此宜为任意性规范。分配性规则不涉及第三方利益,对公司财产在股东间的分配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因此宜为任意性规范。而信义规则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规范了董事和控股股东的义务,因此应该类为强制性规范。另一方面,公司法规则还联盟可以分为赋权性规则、补充性规则和强制性规则,前两者为任意性规则,其
3、他的均为强制性规则。具体来说,赋权性规则包含“可以”、“还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等字眼,授权公司参与各方设定规则,而公司法中出现“另有规定的除外”等字眼时即为补充性规则,这些规则在各方未另设约定的情况下具有效力,由此可见,赋权性规则和补充性规则相对来说都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而强制性规则包括“不得”、“必须”、“应当”等字眼,这些规则对一些事项进行了强制性的规定,不允许公司参与各方随意修改。 2.在不同章程阶段的厘定分类。公司章程作为自治性规范,是公司的内部自治规则,不得与公司法之间存在抵触性的界定,在章程制定的不同阶段,约定“选掉”公司法
4、都有的不同程度的正当性基础,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初始章程与后续章程修改的过程中,“选掉”公司法的正当性方面存在差异。初始章程是公司在成立时设定的章程,这时的章程要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利益,否则会是股票价格不断下跌,因此,发起人不敢轻易在章程中加入对投资者明显不利的条款。因此,这一阶段所表现的市场机制作用就比较明显,最终达成了最优选择。正如合同主义者认为的那样,公司参与方对公司具体事务的了解程度必然比立法者多,因此,这时法律的介入很可能不太适宜。但是公司法规则可以通过赋权性规则和补充性规则来“潜入”合约中,在充分考量了理性的协商安排后,使标准
5、合同机制发挥得更加充分。但是,由于过于“无法无天”就会给投资者带来担忧,所以发起人不会在章程中“选掉”过多的公司法规则。除了初始章程,还要考虑后续章程的修改,如果参与方的合意不够充分,投资者不满意,就会拒绝购买股票,随时会造成股东被盘剥的结果。管理层不必承担全部的冒险成本,极有可能修改章程,造成对股东不利的影响,这与初始章程的情况大不相同。 其次,初始章程约定可以通过章程修改来“选掉”公司法规则的分析。当进入了成长期后,公司会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对内部治理规则进行调整,公司规章制度的调整需要股东的一致认可,但是这在现实中极难实现,因为公司股东众多
6、,分布大江南北,要召集在一起将产生很大的成本,所以公司法规定2/3以上的股东票数即可通过。在公司的初始章程中,股东能够自行设立一套修改章程的规则,允许其“选掉”公司法中的某些规定。但是一些公司会在初始章程中引入不同于公司法规定的章程,再在后续的修改过程中进行“选掉”,这就引发了两方面的问题:第一,公司能够通过修改章程而排除一切相应的公司法规则。这种情况会使远离公司经营的小股东面临巨大的不安全感,从而放弃加入公司,所以这一问题只存在于理论上。第二,初始章程逐条举例的方式能够通过章程修改而排除公司法使用事项。在订立初始章程之初,必须依靠公司法发挥规则
7、补充作用,况且这时的股东各方合意也并不完全充分,面对的是公司长期经营中的复杂多变的环境,因此这一设想根本无法实现,不可能毫无遗漏的将章程修改所面临的所有问题的进行界定。 3.通过后续章程修改以“选掉”公司法的弊病分析。较大的市场压力能够避免在初始章程中设立不利于股东的条款,但是在后续的章程修改中则并不如此,通过修改章程可能会面临意想不到的问题。首先,董事会提出的议案可能会损害股东利益。在大多数实际操作中,董事会和股东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信息不对称,参与投票的股东并不了解董事会所提议案是否对股东有利,使得这些股东存在着很大的认知困难。除非事关体大,否
8、则股东很难进行足够的调查和分析,即便是知情的大股东向中小股东传达了相关事项,也会因为传递成本而望而却步。甚至一些中小股东对获知信息根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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