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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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主讲:赵旭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一、法律的强制性与任意性分析至今为止,公司法理论界并未对于公司法对于公司组织机构职权规范系强制性规范或者是任意性规范有一个定论。1、强行法与任意法的划分法律的强制性:不得违反、不得变通任意性:只有在没有当事人自己的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的规定。2、合同法是最典型的任意法,契约自由原则,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民商审判会,突出合同相对方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人民法院尽可能地不参与、不限制该意思自治。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效力高于法律的任意性规范。合同法理论上的名言: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3、公

2、司法也兼有强制性和任意性。公司法的任意性指公司意思自治。公司法存在强制性与任意性的划分,强制性和任意性的定性和定位。二、这一问题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案例:(1)公司股东会与董事会决议效力咨询;董事会的决议是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的话,则董事会的决议当然是有效的。若董事会的职权的规定是任意性规范,则其决议是可以被股东会取消的。是否可以用公司章程把股东会的职权下放到董事会?是否可以将董事会职权交由股东会行使?(2)公司章程修改效力咨询(3)江苏法院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咨询股权转让过程中违反了《章程》的规定,《章程》规定股权只能在股东之间进行转让,不能转让给非股东。股东转让股

3、权时其他股东并不主张优先权。此案涉及《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与《公司章程》不相同时,《公司章程》的效力问题。赵旭东本人赞成对与《公司法》关于这方面认定为任意性规范。(4)对赌协议的效力;PE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收益担保条款,如每年10%,或者上市承诺(如五年内上市,不上市无条件返还投资)。此种情况下股东起诉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明为投资实为借贷人民法院不应支持该协议的有效性。公司回购(公司法规定只有四种情形允许公司回购股权)公司法规定,无盈利不分配,且不能够事先规定年利润。如果由另一个股东来进行承诺,则不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部分仲裁员

4、认为有效,更提出这种对赌协议特殊情况下的产物。投资者对于拟投公司的实际情况了解不一定是真实,采取约定收益的方式解决该问题,赵旭东教授理解对赌协议存在的合理性,但其与我国法律的规定强制性规定的冲突。(5)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的同意与优先购买权约定;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自由性。某股份公司《章程》按有限公司章程设定,公司股东向外转让股权时要经其他股东的同意。股份公司关于股份转让的自由性是强制性的还是任意性的?(6)香港公司诉讼:高管义务条款的效力三、公司法强制性与任意性的定性公司法是强制性与任意性有机构成合理布局的法律规范(1)公司法任意性的法理根据;公司法的性质决定的,

5、公司法系私法范畴。私法是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平等主体之间关系,为实现私人利益服务的,体现私人意志和要求。公司法体现投资者、股东的意志要求,也要求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本身就是一个投资盈利的工具和手段。当公司股东、投资者就公司事项达成一致做出安排的时候,法律完全没有必要对其进行干涉。有一个理论叫公司法的合同理论或者称公司法就是一份格式合同。有了公司法就可以代替繁锁的谈判,可以拿过来使用。(2)公司法强制性的法理根据;公司法涉及公司内部、也涉及公司外部利益,影响整个市场的交易安全甚至一个国家的秩序。需要法律的强行介入和干预。而由此形成的法律规范和规则就是强制性的规

6、范。保护中小股东的规定,(3)公司法强制性与任意性的有机构成和布局四、如何划分公司法的强制性和任意性规范(1)公司法的理论学说;美国艾森伯格的划分,分三大类:一是结构性规范,规定公司权利分配的基本架构;二分配性规范,解决股东、投资者在公司权利划分;三是强制型规范(义务性规范),董事、、经理的职责划分。一、二在封闭性公司强制性的规范,而公众公司的系义性规范是强制性规范。因为听课时记得不是很准确,后来查了一下资料。艾森伯格在《公司法的结构》张开平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91页对于公司法律规范分如下三类:A赋权型规范(enablingruls)、B补充型或任意

7、型规范(suppletoryordefaultrules)和C强制型规范(mandatoryrules)三个类型。第二种划分方式:基本规范是关于公司管理人员的,是强制性的,普通性规范。第三种赋权性规范、补充性规范赵:有限公司(封闭性、人合性)更多应该是任意性规范。每一个股东都应有参与公司管理、对于有限公司的规范更就尊重公司股东自治。对于公众性公司、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更多的应该是强制性规范。(2)公司内部关系规范与外部关系规范;只涉及公司内部关系的,可以更多的任意性规范。而涉及外部利益,如出资等更多的应该是强制性规范。但是所有的划分标准都是相对的。(3)有限

8、公司规范与股份公司规范五、我国公司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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