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1104189
大小:54.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7-10
《试论对完善绑架罪立法的建议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试论对完善绑架罪立法的建议论文..毕业论文摘要《刑法修正案七》中修订了绑架罪,是为了缓解中国经济转型深化期紧张的社会关系,推动了刑事立法宽缓化,这是一次重要的尝试,反映了立法的时代性特征,要充分肯定本次修法的积极意义,然而不可否认,绑架罪中还有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毕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立法。绑架罪主体范围应包括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要区分“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和“杀害被绑架人”两种加重结果,绑架罪法定刑应加强对婴幼儿人质的特殊保护,绑架罪的法定最低刑过高和对“情节较轻”条款的适用等问题。论文关键词绑
2、架罪形态刑事立法一、扩大绑架罪主体范围《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要对故意杀人等八种严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但绑架罪除外,由此看来虽然绑架罪极其残忍,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而且现在犯罪呈低龄化趋势,我国刑法却没有把归入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也就是说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对绑架犯罪不用承担责任,这就是立法上明显的缺陷。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能认识到绑架勒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个年龄的未成年人对大是大非已经有了认识和辨别的能力,绑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一点
3、也不亚于故意杀人、抢劫等行为,所以我们推定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实际上具备承担8种犯罪刑事责任后果的能力。笔者认为应扩大绑架罪的犯罪主体,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主体应当包括绑架罪,以明确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应当对绑架罪负刑事责任,完善绑架罪的主体范围,也能更好的解决实际办案中出现的问题。二、绑架罪中应区分两种加重结果“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和“杀害被绑架人”是绑架罪的两种加重结果,我国现行刑法未区分两种加重结果。两种情形中行为人在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方面是有所不同的,第一种情形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过失,客观方面也没有积极
4、的杀人行为,有可能是在绑架人质的过程中不慎导致人质死亡结果的出现,或者是人质在逃跑时不幸身亡,人质自杀等情况。第二种情况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为之,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客观上积极主动的实施了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可见以上两种情况虽然都导致了人质死亡的严重后果,但是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态度还是行为的危害性方面来看,对这两种情况绝对不能等同视之,而现在的刑法却没有对这二者进行区分,无论是过失致人质死亡还是故意杀害人质的情况均适用死刑,同时法官也没有自由裁量权,不能做任何变动,这样的设计很不合理的,尤其是对过失致使被绑架人
5、死亡设置绝对死刑,难免让人感觉处罚过重。首先,这确实不能起到保护犯罪人权利的效果,刑法规定只要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不管是否有从轻处罚的情节,都定为死刑,这样一来犯罪人从轻处罚的情节无法适用;其次,这与保护被绑架人人身权利的初衷不符,如前所述,既然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都要判处死刑,犯罪行为人没有回头路,便会无所畏惧,一条道走到黑,杀死现在的肉票,以后可能再次进行绑架他人的行为,后果难以想象;再次,这违背了我国少杀、慎杀的死刑基本政策,因为一般只对罪刑极其严重的犯罪才适用死刑,所以现行刑法对绑架罪的规定与我国限制死
6、刑的政策是不符地。鉴于“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和“杀害被绑架人”两种情况截然不相同,笔者认为不宜将这二者并列,可以考虑对这两种情况规定不同的量刑档次以作区分,比如可以这样规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三、突出对婴幼儿人质的特殊保护婴幼儿指的是不满6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些小孩子是每对父母的宝贝,每个家庭的希望,但是在当今社会,仍有一些人利欲熏心,专门偷盗婴幼儿来勒索心急的家长,对于被盗孩子的家庭,对于我们的社会,这种勒索行为相
7、比之下危害性更大,每次发生这样的案件,都会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为了打击这种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有如下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打击犯罪的目的,但是笔者认为,仅有上述规定并未为司法实践提供充分的依据,也不能充分打击这种犯罪,需要完善。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出于保护婴幼儿这一特殊对象的目的,将“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之一。所以虽然《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行为单列出来的出发点
8、是很好的,是为了实现保护婴幼儿这一特殊群体,但是我们并没有看到此规定起到预想的作用。这是因为我国法律仅仅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绑架罪处罚,并没有将此作为绑架罪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情节,立法者单列出来这种情形并没有什么实质上的意义。本款仅将对婴幼儿的保护止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偷盗行为,为什么没有把偷盗婴幼儿当人质或出于其他非法目的(不包括出卖、收养)实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