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受贿罪立法完善的建议

对我国受贿罪立法完善的建议

ID:21878085

大小:54.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0-25

对我国受贿罪立法完善的建议_第1页
对我国受贿罪立法完善的建议_第2页
对我国受贿罪立法完善的建议_第3页
对我国受贿罪立法完善的建议_第4页
对我国受贿罪立法完善的建议_第5页
资源描述:

《对我国受贿罪立法完善的建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对我国受贿罪立法完善的建议【】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受贿罪的认定尚存争议。本文结合现行受贿罪的立法条文,提出一己之见,以期对完善我国受贿罪立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财物    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需要,以及我国政府鉴署加入《联合国腐败公约》从而与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接轨,关于受贿罪有关问题的研究将愈加受到关注。有关受贿罪的认定,理论界和实务界通过长期的激烈争论,有的观点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详细论证;有的观点已形成了共识,正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操作执行;也有的观点理论的研究趋于成熟,执法的层面也急需相关的立法;而有的本身就是现有立法涵盖的内容,却因司法理论解释而搞

2、得复杂化。因而,笔者根据现行受贿罪立法条文的缺陷,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一、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应立足于公务内涵之确定    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解释为:“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一概念限定范围过窄,从事公务的人员并非只有国家机关中才有,将国家工作人员限定于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人员显然与事实不符,条文随后的列举也证明了这一点。事实上,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属性在于从事公务,而不在于其是否隶属国家机关。因而,根据定义的基本规则可以表述为: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社会生活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于这一概念中的核心词,法律和学理都可以作出解释。本文分析认为,公务

3、行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委托代表国家行使公共事务管理与服务的行为。在此基础上,通过刑法条文对人们所熟悉的机关单位中的人员以列举的方式确定其外延,这样概念的内涵才真正明确。    二、刑法第388条不应与第385条分开并列,可直接删除    斡旋受贿是受贿罪的一种,二者之间是一种包容关系,而非并列关系。刑法第385条的“利用职务之便”的基本含义包括两个方面,即直接利用和间接利用,这两者行为方式略有不同,间接利用职务之便受贿即属于斡旋受贿。但与其形成对应关系的是直接利用职务便利受贿,而不是受贿罪本身。第385条是一种普遍意义上的受贿犯罪,是对一切受贿行为的基本特征的概括,揭示的是一切受贿行为

4、的本质属性。[1]从逻辑上看,它为受贿犯罪概念所包容,与受贿犯罪是种概念与属概念的关系。在刑法条文中,立法如果为了强调斡旋受贿这一加入了第三人的行为方式的受贿行为,而把它作为其下面的独立一款未尝不可,但不应该作为独立的条文与受贿罪条文并列。况且,立法对斡旋受贿还规定了单独的构成要件“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这一规定本身也是不合法理的。因此,本文认为刑法的第388条应该删除(确实要保留的话,宜将其列入385条下,再设一款)。    三、受贿行为规定为索取、收受两种方式显得涵盖不足    《刑法》将受贿行为规定为索取和收受两种方式,“索取”是要求索要的意思,“收受”是被动收取,但对于双方约定

5、行为不能包涵。且这里常涉及到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虽然对此存有争论,但有一点是统一的,那就是不管是主动地“索取”还是被动“收受”,或者是行为人与相对人达成期约,只有行为人实际地收下相对人所送财物,方可成就受贿罪之既遂。而对于刑法分则条文来说,其罪状描述应该是既遂的且应是基本的罪状描述,即应以行为人实际地收下财物作为行为的界定,即概括性地表述为“收受他人财物的”这一基本罪状方式为“索取、约定、收受”三种行为方式的共同特征,它表现为索取、约定、收受三种方式。    四、受贿对象之财物应扩大解释为“财产性利益”    我国立法规定的贿赂仅限于财物,“两高”也未作扩大解释,所以实践中掌握

6、的贿赂范围只能是金钱和物品,这一规定的弊端是不言而喻的。不少行为人钻法律的漏洞,实际上获得大量的不法利益,但没有直接收受财物,因而难以定罪,这是极不合理的。从本质上讲,这些不法利益与财产性并无区别,且可以用金钱折价。而收受这些不法利益的行为同样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许多情节比收受财物更加严重。因而,鉴于我国目前的情况,结合世界其他国家立法实践,宜将受贿对象之财物扩大解释为财产性利益。    五、受贿罪之“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应删去    在刑法理论界对于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的去留地争论尤为激烈。笔者认为,对于行为人收受贿赂而其公务行为完全合乎法律规定的受贿罪来说,要把相对

7、人得到的“利益”认为是行为人谋取的,无疑是对法律的一种亵渎,且人们心理上恐怕也无法接受这一说法,因为这实乃法律赋予相对人的权利。事实上,只有枉法行使公务的行为才称得上所谓行为人的谋取,对于相对人所得到的利益来说,其是行为人行使公务的必然结果,是一种客观状态。从法律角度来说,行为人行使的是公务行为,而非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如果说要谋取也只是为自己谋取。相对人之所以也得利,是公务行为的固有属性所决定的。因此,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即有公务行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