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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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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构还是超越: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探询——以德沃金和波斯纳的法律解释论为主论文.freelanoriginalangle,thatis..,bycontrastingtheconcernedtheoryoflegalinterpretationofDworkinandPosner,weresearchedintotheobjectivityoflegalinterpretationanddiscussedapracticalquestionaccordingtocurrentlegalpractice:legalinterpretationisare-constructionoflawitself
2、ortheonewhichneedstobeovereKeywords:legalinterpretation,objectivity,re-construction,overeness一、问题的提出与设定法律解释不是什么新问题。然而,如何确保法律解释是客观的、到位的、令人信服的,我们在面对一个个案件——特别是复杂的、疑难案件时,我们——特别是要解决该案的法官们有什么样的“招”来解释法律,而且确保这种解释实现了法律的价值,这很令人犯困和折磨。目前,关于法律解释的研究成果之多可以说是目不暇接1,相关研究也是汗牛充栋2,似乎继续探讨法律解释问题已经有些不合时宜。但是,我们不妨彻底问一问:难道这个问
3、题就真的被穷究清楚了吗?未必。总体来看,法律解释不外乎两种立场,即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或是“严格解释”与“自由解释”,在西方,此二种观点此消彼长,既维护了法治的尊严,又克服了法律的僵化,进而也推进了法律解释学的发展,但由于中国的特殊情况,须在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间寻找“第三条道路”,3探索第三条道路固然可取,但“严格”与“自由”之间的张力就真的有利于法治的进程吗?也许未必。如我们所知,客观主义指向了决定论的观点,而主观主义则指向了非决定论(决断论)的观点,试图调和决定论与非决定论之间的对立,产生了法律解释的创造性理论。法律解释的创造性理论认为,法解释的主观性与客观性只在认识论层面上有意义,在法
4、律解释中,创造本身是必不可少的,但如果仅仅用一种藐视“辩证”的观点去看待创造,那就会产生不必要的混乱。换句话说,以创造性为入口,力图解决法律解释中的相关问题真的行得通吗?恐怕还是未必。本文就针对以上困惑的几个“未必”作为探讨的切入点,着力研究二十世纪以来西方法律解释学的核心问题——法律解释的客观性4.须说明的是:本文所指的法律解释,非广义的法律解释,而单纯厘定为一种司法机关或者说法官进行的法律解释5,本文所谓的客观性,非指法律解释不得混入价值判断6,乃是指法律解释的答案已蕴含在法中,既法院只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存在于法律中的权利与义务予以确认,而不创造新的权利与义务7.在法律解释的问题上,问题总
5、是很多。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是,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是在重构中再现?还是干脆被解构掉,成为解构之后的“超越”?推衍到具体法律实践中,可能形成这样的问题设定:即类似的案件是否会得到类似的判决?解释的最终目的是与立法意图相符还是相反?解释是已有的立法已经决定了的,还是从根本上说就是一种创造?法官如何在司法中扮演解释者的角色?本文选取德沃金与波斯纳这两位非常有代表性的人物,一位是整体性法律的代表者8,一位是分析法学派的大师9作为分析和比较的基点。为什么要做这样的选择,恐怕要交代几句,其一,严格规则主义已经走向了死胡同,若将严格规则主义与现代的法律解释观相比较,则会让人陷入茫然之中10;其二,由严格规则主义
6、所论述的客观已经被近代解释学所否定,由此,通向客观之路须另有灼见,德沃金恰是这样一个代表者;其三,就两位的法律解释理论而言,颇有针锋相对之处,以至于在对法律解释的路径上,这种选择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可比性。本文的思考,无助于得出一个最终的和明确的答案,在这点上是要令很多人失望的,但我们认为,与其让一些确定性的东西禁锢了思想,倒不如走进一个更开放的空间。二、重构还是超越:德沃金和波斯纳对法律解释客观性的认识法律解释是对法律的重构,这种看法我们并不陌生,因为不管法律制定得多么精致,理论表述多么精当,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的意蕴总是要通过我们对法律的理解、解释和实践才能表现出来,这种对法律的运用过程实
7、质就是重构。如陈金钊所说“法律解释的过程就是一个在成文法的基础上重新构造意义的过程,立法者在创造完其作品——成文法后,他便已死去,成文法的意义只能寄附在文本中,由解释者去阐释”11德沃金对法律解释的“重构”认识,别有一番新论。在德沃金的法律解释理论中,法律是一种“阐释性概念”,即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就是对法律进行阐释的过程。而什么是法律呢?他认为,法律并非仅仅是指规则系统,法律还包含原则与政策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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