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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沃金法律解释观视野下我国法律解释体系之重构第9卷第3期2011年6月红河JournalofHongheUniversityVo1.9No.3Jun.201i德沃金法律解释观视野下我国法律解释体系之重构宋向杰(西南林业大学,昆明650224)摘要:由于法律解释多元化等因素的存在,我国的法律解释制度备受质疑.因此,如何对我国法律解释体系进行重构,是法学界一直争论不休的话题.笔者认为,在各种法律解释观中,德沃金法律解释观是最适合我国法律解释体系重构的理论.在德沃金法律解释观的视野下,我国的法律解释体系的重构应该以取消法律解释主体多元化,完善审判解释程序两个层面为切人点.关键
2、词:德沃金;法律解释;重构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128(2011】03—0090—03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作为连接宏观法学理论与微观法律技术的桥梁,法律解释就一直受到广泛关注.法律应当如何解释,法律解释是否还应该存在等问题仍在继续争论.比如,刑法学张明楷教授从刑法立法解释的角度,对立法解释提出了质疑,并倡导取消立法机关的解释权.…一言以蔽之,在法律解释的问题上,至今仍然没有一个非常权威且相对得到赞同的观点.对此,笔者认为,在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之当下,以德沃金的法律解释观指导我国的法律解释,不失为一种良好的解决途
3、径.一德沃金法律解释观之内涵法律解释学的理论渊源是西方主要的哲学思潮——伽达默尔解释学.在伽达默尔解释学中,伽达默尔提出了"效果历史"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法律等各种文本一旦被制订出来便独立存在,有了自己的生命;文本的真正意义是和解释者一起处于不断生成,流动的运动过程中,因此,它既不是作者的原意,也不是读者最初的理解.在伽达默尔的解释观的影响下,被公认为当代英美法学理论传统中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的德沃金在他的名着《法律帝国》中系统地提出了他的解释观.他认为,解释者必须注意自己解释对象时的主观目的,而不应仅仅考虑对象生成的客观原因;法律是一个连贯的,结构性的整体,法官的解释
4、应保持连贯性,一致性.具体而言,德沃金法律解释观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为什么要解释.德沃金在西方法学史上第一次系统提出了法律不仅是规则,而且还包括原则和政策等.因此,他对法律的定义为"整体性的法律".在"整体性的法律"定义的前提下,德沃金将法律区分为"明确的法律"和"隐含的法律",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确定性;二是"法律是一种阐释性的概念.法官们应以阐述其他法官判断什么是法律的实践,确定什么是法律."[2】在德沃金看来,解释是法律的天然属性,不存在无解释的法律,法律实质上最终存在于法律解释者的解释之中;三是法律解释具有客观性.德沃金追求客观性的方法是对唯一答案的诉
5、求.其中的"唯一答案"是指"法律解释可以根据已有的各种法律材料对整体法律实践作出的最佳解释,从中解释出具有一致性的或整体性的原则体系,然后,在此基础上对实践问题作出法律上的最佳判断."【3】四是关于法律解释过程中法官的司法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德沃金认为,法官在对法律进行解释时,在受到一些因素制约的前提下,可以有自由发挥的余地.二我国法律解释体系之检视德沃金说:"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I4德沃金的这句经典彰显了法律是需要解释的.美国托克特?帕森斯也曾经说过:"解释功能可以说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功能."艮显然,我国的法律也不例外.根据目前我国宪法和法律对法律解释的规定,我国
6、的法律解释体系具有"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体,各机关分工配合"的重要特征.而检视我国法律解释体系,存在几个非常大的缺陷.正是这些缺陷,使我国的法律解释制度一直以来备受争议和质疑.(一)法律解释主体存在多元化诚如上文所述,我国当前的法律解释体系具有"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体,各机关分工配合"的重要特征.这一特点彰显了我国法律解释体系主体的多元化.具体而言,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第4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法律"权④.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②规定,凡属于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收稿日期:201l-03—08作者简介:宋向杰(1973一)
7、,男,讲师.研究方向:法理学,立法学.红河学院2011.3/法律?经济91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概而言之,我国的法律解释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及主管部门.因此,乔晓阳认为我国法律解释制度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