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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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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实践操作 摘要:文章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出发,从国家土地政策及维护农村土地秩序稳定出发探寻保护农民的土地使用利益的一种新的方式,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为完善我国的土地制度提供一些借鉴。城市规模的扩大与市场资本的输入带来了土地使用权流转方式的多样化,在这些流转的过程中由于国家垄断土地流转的一级市场及农村集体组织对土地流转收益的主导性往往影响到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控制。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权客体;土地流转 土地对中国农民来讲具有经济收益和社会保障2项功能,经济收益功
2、能在于土地的产值效益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收益;社会保障功能在于土地经营权稳定性的生活养老支付能力。目前国家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交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国家重视土地经济效益的决策。在土地市场化趋势加快的大环境下,能否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关乎整个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我们要尝试一种稳健的土地流转方式,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流转。 一、我国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继承问题的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
3、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这是关于农业立法总的思想原则。1988年《宪法》修改增加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转让。《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有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土地所投入的资金和所
4、付出的劳动及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继续承包的人按照合理的价款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农业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林地承包人在承包期间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17届3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
5、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从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 第一,国家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 第二,国家保障并鼓励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目前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可以继承,只是规定其收益可以继承。 可能是由于国家着眼于我国人多地少的矛盾的考虑,随着市场资本的流入、城市规模的扩大及劳动力外流,农村出现了非法占有农田和撂荒两个极端的现象,
6、导致这种原因归根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性的保障不力。古丹曾说过获得一块新的田地,需要重新进行长期和细致的训练,与这块新的田地建立密切的关系,涉及人民的态度和心理机制;人们了解他们所拥有的东西的优点和缺点,但人们会高估他们期望得到东西的优点和缺点,这是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合并会遭到强烈反对的原因。这句话道出了维护土地稳定的原因,同时也支持了笔者寻求稳定的土地流转途径的观点。 二、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继承的理由 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及其在社会中的地位应承认其具有可继承性。理由如下: (一)从马克思的地租
7、理论透视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可行性 我国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50年不动摇的理论依据在于马克思的地租理论。马克思认为地租主要有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两种形式。级差地租形成的条件是土地自然条件的差异性,形成原因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垄断;绝对地租形成的条件是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资本的有机构成,农产品是按价值而不是按价格出售,形成的原因是土地的资本主义私有的垄断。而级差地租形成的条件是土地的优劣等级不同,包括土地优劣程度和土地所处的位置不同以及一块土地连续追加的投资形成的劳动生产率不同。因优劣条件不同形成的地
8、级差地租是级差地租;因同一块土地连续追加投资的劳动生产率不同形成的级差地租是级差地租。马克思的地租理论虽然针对资本主义制度所作的分析,但却包括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共同规律,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同样适用。我国确定的土地承包期50年不变的现实意义是为了充分保障农民的利益,让级差地租留给农民使用。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从而保障他们的根本利益。而50年的土地承包期不变也正是默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50年内继承。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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