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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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作者简介:何文俊,(1979-),男,汉族,贵州毕节市人,硕士研究生(学历),职称:讲师,主要从事民商法、经济法学研究一、问题的提出笔者在律师执业的过程中,遇到了这样一个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案例。案件情况大致是这样的:在贵州省威宁县有夫妇俩一对老人,老人有一女儿,女儿出嫁到外乡。在外乡生育了一个孩子。女儿先于两个老人离开了人世。近年来,由于二老年老体弱,经常生病。老人的外孙就到老人家中帮助老人管理承包地并照顾老人。待到二老离开人世后,老人的侄儿认为老人的外孙是“外姓”人,并且不是本村的人,没有权利继承二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阻止老人的外孙经营管理二老的承包地。那么,

2、老人的外孙到底能够经营管理二老的承包地呢?土地承包经营权到底能否继承呢?二、分析问题所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是指在土地承包期限内,承包方的最后一个去世的家庭成员的继承人按照法律的规定继承通过农村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作者简介:何文俊,(1979-),男,汉族,贵州毕节市人,硕士研究生(学历),职称:讲师,主要从事民商法、经济法学研究一、问题的提出笔者在律师执业的过程中,遇到了这样一个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案例。案件情况大致是这样的:在贵州省威宁县

3、有夫妇俩一对老人,老人有一女儿,女儿出嫁到外乡。在外乡生育了一个孩子。女儿先于两个老人离开了人世。近年来,由于二老年老体弱,经常生病。老人的外孙就到老人家中帮助老人管理承包地并照顾老人。待到二老离开人世后,老人的侄儿认为老人的外孙是“外姓”人,并且不是本村的人,没有权利继承二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阻止老人的外孙经营管理二老的承包地。那么,老人的外孙到底能够经营管理二老的承包地呢?土地承包经营权到底能否继承呢?二、分析问题所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是指在土地承包期限内,承包方的最后一个去世的家庭成员的继承人按照法律的规定继承通过农村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4、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其并未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属于继承的范围。导致了实践中对法律理解的不一致。主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的理由如下:第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村集体土地,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承包人不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因此不能继承。第二,承包合同关系是不能继承的。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作为发包方的集体组织和作为承包方的承包人之间是一种承包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因当事人一方死亡或终止而结束,因此不存在继承问题。第三,在承包人一个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情况下,如果承包经

5、营权可以继承的话,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继承人就成为了承包地的经营权人,有的是外村人,有的是城市人口,还有可能生活在国外。这样就势必造成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受了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待遇,而侵害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占有、使用、收益。那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呢。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弄清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一)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内涵的各种观点我国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涵义并没有正式解释。这导致学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产生争议。归纳起来,学者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的学说主要有三种,即债权说,物权说和混合说。①对于

6、土地承包经营权内涵理解的不一致,又必将导致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定义的众说纷纭。有的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称为农地使用权,有的称为土地使用权,还有的称之为永佃权。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学者,也因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及内涵的理解不一,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表述亦不尽相同。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在农村土地上所享有的用益物权“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占有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就其法律性质来讲,是一种独立的物权。”③“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农村建设用地之外的土地通过农业生产的方式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④“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法

7、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种植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交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类型。”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农业生产经营者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农业生产获得,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⑥“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者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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