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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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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小企业改制有关劳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第1内容加载中... 通知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体改生〔1997〕9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50号)的有关规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国有小企业改制有关劳动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国
3、有小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合资、合作、分立重组等形式的实际参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促进国有小企业的改革。 附件:北京市国有小企业改制有关劳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促进国有小企业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国有小企业改制有关劳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关系 1.国有小企业改制后,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并从企业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改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 2.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小企业改制后,企
4、业与职工可以协商变更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有关内容。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内容可以变更;协商不一致的,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经济补偿金。职工在企业改制前和改制后的工作时间,视作同一单位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小企业改制后,改制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内容;原单位也可以与职工解除原劳动合同,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应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的规定支付
5、职工经济补偿金。 3.国有小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职工暂时不入股的,企业不得以职工不入股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股份合作制企业新招(接)收的职工是否投资入股,由企业自主决定。企业根据经营管理实际,要求新招(接)收的职工投资入股,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于签订劳动合同时收风险抵押金(保证金)的范围。 5.国有小企业改制前因工致残五级至十级的职工,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如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企
6、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6.国有小企业改制时职工在医疗期或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且不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改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应自动顺延至医疗期或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被鉴定为一至
7、四级的,应解除其劳动合同,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的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7.改制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请长假、下岗等长期不上班人员与原企业签订的《专项协议书》,重新进行协商。上述人员愿意回改制企业上岗工作的,企业应与其变更劳动合同及《专项协议书》的相关内容;不愿回改制企业上岗工作的,双方如就上岗问题协商不一致,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8、并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8.在履行集体合同期间,若遇企业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情况,集体合同自行解除,并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集体合同制度。 二、社会保险 9.改制前已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统筹的国有小企业,改制后应继续参加北京市的养老、失业、大病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未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统筹的企业,改制后必须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参加北京市的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并按有关规定补缴相应的保险金。 10.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市
9、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50号),企业改制前承担的离退休人员医疗费,改制中应留足有关费用,以保证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退休人员男性不满60周岁的按60周岁计算,女性不满50周岁的按50周岁计算,计提公式为: a1-1.15an Sn=————————×退休人员数 1-1.15 n-1 an=a1×1.15 其中: sn:企业预提退休人员的医药费总额 an:退休人员平均余命最后一年每人所需的医药费 n:退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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