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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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第1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政府1996年第1号令),现将实施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的处理意见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期间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放开封顶线时,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按京劳险发〔1996〕87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在此期间已按京劳险发〔1995〕483号文件“封顶70%”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办理。  二

3、、《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中关于企业及被保险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的“和”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其”上一年“是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年份的上一年(后附例题)。  三、自1992年10月实施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我市已规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职工个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因此在计算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办理。凡职工个人已按当年当月工资总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计划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缴费工资须按规定以上一年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

4、。  四、民政福利生产企业及非民政企业,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后,企业中就业的残疾人,不能以原有的残疾做为提前退休的条件。  附例题:(一)1996年超过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缴费计算办法:某职工1995年月平均工资为2100元,缴费当年的上一年是指1994年,即以94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540元为基数按300%缴费。  缴费计算公式为:6540元÷12(月)=545元  545元×300%=1635元  该职工1996年应以1635元为基数缴费。  (二)1996年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缴费计算办法:某职工1995年月平均工资为

5、280元,缴费当年的上一年是指1994年,即以94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540元为基数按60%缴费。  缴费计算公式为6540元÷12(月)=545元  545元×60%=327  该职工1996年应以327元为基数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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