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关于将企业离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关于将企业离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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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code.fabao365.com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关于将企业离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文件号】京劳险发[1997]44号【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颁布时间】1997-03-19【实施时间】1997-03-19【时效性】有效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关于将企业离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问题,我局已下发京劳险发〔1997〕4号文件予以明确,对执行中部分单位提出的有关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及主管部门申报其所属单位离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需填写《北京市

2、企业离休人员基本情况花名册》和《北京市企业离休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及所属单位参加养老、失业、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情况上报市劳动局。  二、关于申报审批的程序。  1.各区、县所属企业,以二级公司为单位,经区、县劳动局审核后进行申报;无二级公司为主管上级的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劳动局审核汇总后统一申报。  2.市属企业,以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为单位,由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审核汇总后统一申报。当前页码:1 http://code.fabao365.com  3.中央在京企业,由各主管部、委人事、劳资部门对所属企业审核后统一进行申报。  4.军队

3、在京企业,由总后生产管理局审核后统一申报。  上述范围含所属外商投资企业。  三、离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暂仍由原单位进行管理。  四、本通知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企业离休人员各项费用明细  (1997年1月)  一、基本离休费项目(统筹项目):  1.国发〔1978〕104号按标准工资计发的离休金  2.国发〔1980〕253号离休时标准工资100%  3.京劳险发〔1988〕103号按工资总额计发的养老金  4.京劳险发〔1990〕278号按工资总额计发的养老金  5.京劳险发〔1994〕477号按工资总额计发的养老金  6

4、.北京市政府1996年第1号令按工资总额计发的养老金当前页码:2 http://code.fabao365.com  7.国发〔1989〕83号增加离休费  8.京劳险发〔1992〕628号增加10%离休费(执行京劳险发〔1994〕477号后的人员,取消增加10%养老金,但增加20元。)  9.京政发〔1994〕29号增加离休费(60—100)  10.京劳险发〔1994〕487号增加离休费(40—65)  11.京劳险发〔1995〕282号增加离休费(80—120)  12.京劳险发〔1996〕162号增加离休费(80—120)  13.京组通〔1

5、995〕36号增加离休费  14.京财预〔1991〕388号粮油补贴6元  15.国发〔1979〕245号价格补贴5元  16.京财预〔1988〕504号副食补贴10元(回民12元)  17.京财预〔1992〕206号粮食补贴5元  18.京财预〔1992〕467号燃料补贴5元  19.京财预〔1992〕2220号肉蛋菜补贴12元  20.京财预〔1993〕578号粮油补贴10元  21.京人工〔1988〕31号生活补贴5元当前页码:3 http://code.fabao365.com  22.京政发〔1985〕62号未参加工改生活补贴17元  23

6、.京劳险发〔1990〕278号对未按工资总额计发养老金前已离休的人员增加不低于5元的补贴  24.市第五次老干部座谈会决定(91年)生活补贴30元  25.市第七次老干部座谈会决定(93年)生活补贴30元  26.市委、市政府决定(91年)生活补贴30元(或按京劳险发〔1992〕628号增加生活补贴30元)  27.国发〔1982〕62号每年加发1—2月生活补贴费  28.原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成建制转为企业前,已经离休人员的各项离休费(含各项价格补贴、生活补贴、增加的离休金)按国家和北京市对离休人员待遇标准的统一规定执行。  二、其它费用项目(非统

7、筹项目):  1.京政发〔1985〕77号肉价补贴7.5元(回民9元)  2.京组通〔1990〕153号  3.京组通〔1991〕196号  4.京组通〔1991〕195号  5.市第七次老干部座谈会决定(93年)当前页码:4 http://code.fabao365.com  6.京组通〔1992〕25号用车包干费(70、50、30、20元)  7.京财行〔1994〕2635号书报费(处级以上27元,以下25元)  8.京财行〔1994〕2635号洗理费(男20元,女26元)  9.京组通〔1994〕32号护理费51元  10.京组通〔1994〕3

8、4号生活补助100元(一、二次革命时期)  11.京组通〔1995〕32号护理补助费49元  12.京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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