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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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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行政因素影响下的审判独立问题行政因素影响下的审判独立问题,这是对司法活动规律的一次新认知和新总结,为司法改革不断纳入新元素。中国古代司法传统遵循皇权至上的理念,历代封建皇帝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于一身,司法与行政合一,地方行政长官兼任司法官吏,负责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工作,司法从属于行政,是以无所谓司法独立。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比十七大报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着眼点在确保一个词,然而,从
2、保证到确保的距离有多远?所谓表述是广告,执行效果是疗效,我们的司法改革的道路有多长,空间有多广,关键就在于如何真正确保司法独立的疗效。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审判独立则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审判不独立,所谓的司法公正将难以保证。我国行政和审判的关系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审判独立中纠缠着各种要突各样的行政因素,突破制约审判独立的行政困扰,理顺关系审判独立的各种行政因素,完善各种制度,才能确保法院系统在外部能够抵制住干扰。由于历史的现实和原因,我国的审判独立在各种行政因素的影响下曲折中发展,如何协调各种行政关系,实现审判独立仍然任重而道远。一、审判独立与行政(一)审
3、判独立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规定了法院独立审判制度,到1982年宪法乃至后来的3次修改都保留了独立审判原则。另外,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和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独立审判的原则和基本规则。独立审判不仅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而且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还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组织原则。审判独立,通常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干涉的原则。笔者认为不够明确。审判独立一般包括四个方面,即:(1)整体独立,指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于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2)内部独立,指法官履行审判职能、进行司法裁判活动独立于其同事以及上级法院的法官,不
4、受来自法院内部未参与审判的其他法官,(1)包括法院司法行政领导,如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上级法官的干涉、控制和不当影响;(3)身份独立指法官的职位及法官的任职条件,应得到充分保障;(4)实质独立,指依法履行职务时,除受法律及其良知的拘束外,不受任何干涉。(2)笔者认为还应加上一点:法官只服从宪法和法律,法律是法官的唯一上司。审判独立应该是人民法院以及法官只服从宪法和法律规定,不受一切内力、外力的干涉,独立行使审判权。(二)行政行政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行政总是和政治联系。威尔逊援引德国政
5、治学家布隆赤里的话强调:政治是在重大而且带普通性的事项方面的国家活动,而行政管理则是国家在个别和细微事项方面的活动。(3)古德诺进一步论证说,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而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4)行政行为并不是简单的是非对错选择或者合法与否的判断,而是涉及到多元价值的复杂纠葛。韦伯则以权力为核心区分了政治家和官僚这两种不同的社会角色,政治家是为权力而生存的,而官僚则是依靠权力来谋生的。他在名为《以政治为业》的演讲中指出,政治家的实质在于坚定、热惰、有道德感、对政策决定敢于个人负责,行政的实质是认真地执行政治权威的命令。(5)二、各种行政因素影响下的审判独立(一)审判工作的的行政思想
6、我国封建历史悠久,民众从来就有着浓厚的官本位思想,我们审判机构中的司法工大都被民众称为法官大人,加之实际上,我们的法官大人的确也是和其他行政机构的行政人员一起招录的公务员,是个官。而且事实上,我们很多的法官大人的确也是把自己当成了身份地位上高人一等的法官大人,把审判工作当成了认真执行命令的一种手段。正如我国各地庄严肃穆的法院大楼一样,法官大人或许会让司法者在相对面前显得更加的威严,显示法律的权威,但是在一个有着浓重的官本位思想的国度里,太强的行政性极易滋生盛气凌人的思想,而出现肆意妄为地歪曲公平正义的现象,当审判得不到民心支持的时候,最终的审判独立变成了审判孤立。(二)审判机构上
7、的行政架构1、一府两院的行政级别十八世纪法国杰出政治哲学家、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三者必须分立,指出: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6)现代法治国家,尽管在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能等方面存在各种差异,但三权分立原则却在不同程度上得以采用。在我国,宪法设定的是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的一府两院的模式,但事实上,法院并不具有和政府相并列的地位。如果一级政府是处级,那同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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