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审判权的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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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题目“管中窥豹”略论审判权的相关因素论文提要:审判权是以法律解释权和自由裁量权为其根本内容,而在个案处理中这些因素均掌握在法官之手,行使当中似乎权力本身带有很大程度的任意性,但这种权力又对公平和正义有着绝对的关键性的影响。其实权力本身并不是问题,而真正成问题的是权力所处的制度框架以及它背后运行的无形之手,如政治、社会文化背景之类的因素也在悄无声息的发挥着它们的作用。当然法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也起着重要的影响。政治对法律的影响曾一度让人侧目,在一些学者的观念中法律就是法律,政治就是政治,两者应该有着严格的界限,谈法律时应该避免政治,不谈立场,但是我们能否忽视政治在审判权当中的影响呢,能

2、否避免政治在审判权当中的影响呢?如果不能,我们又当如何呢?审判权解决的是社会纠纷,对于具体个案,公众心理也会对案件进行评价从而形成了一个大众裁判团,而审判权的处理目标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种统一意味着法官不仅法律解释的压力,而且司法也要承受媒体舆论的压力,二者又该如何权衡?本文就审判权的政治因素,社会因素,审判权的本质属性展开讨论,同时对法官在审判权当中的地位和影响进行分析,以期对审判制度有更深的认识和理解。全文约8317字。关键词:审判权,政治性,社会性,法官素质以下正文:任何一种公共权力都必须具有其范围和限度,作为公共权力的一种,审判权亦应有相应的标准。而这种范围和限度都是根植

3、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之中的,通过这些因素发挥作用以及影响。一、审判权的政治属性10目前,有部分观点认为我国的审判权受政治因素影响较大,而且认为这些因素是致使我国的司法独立,尤其是审判权独立方面不尽如人意的主要原因。法律工作者更是要以法为依归,做到不讲政治、不讲政治立场,纯粹以法律为考量。而事实上任何国家的司法都无法达到绝对独立的程度,无论这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如何,采用的是何种法律体系,政治因素对审判权的影响绝对都是不可避免的。出于国家利益和政治利益方面的考虑,各个国家都会从政治角度上采用某种方式对审判权的运行施展一定程度的影响。为此,我们不需要否认司法审判权身上所具有的政治“影子”

4、。但是我们究竟该如何看待这种影响呢?他是否会随着政治文明和法制文明的发展而消失在历史的某一点,还是客观的正视它的存在,将法律与政治之间的相互关系平衡在一个天平之上呢?著名的孙志刚案件,它的出现不仅直接产生了一部新的法律,更重要的是它的出现带来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的重要转变。孙志刚一案之所以受到大众广泛关注,更多原因在于这一案件背后所折射出来的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较量,同时也反映了政治与法律之间的互动关系。但是就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关系究竟该如何平衡呢?根据国际惯例,我们看到国家行为是即政治行为属于法律不过问的范围。其次刑事司法行为也属于法律不过问的范围。这些因素也就说明了法律在解决政治问题上是

5、具有某种局限性的,并不是所有的政治问题都能通过法律来解决的。但是究竟哪些问题该有法律来解决,哪些问题该以政治途径的方式解决呢?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二者之间的关系。首先,政治与法律都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但是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法律首先直接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政治要求,为统治阶级的政治目标而服务的。其次,法律是统治阶级进行政治斗争的有力手段,二者在阶级和政治立场是完全一至的。再次,法律是沿着政治的方向,为政治服务的,而政治依靠法律来保障的。从二者之间的关系中,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一)法律是为政治服务的,所以法律所处理的政治问题必然是政治所允许的范围之内,所处理的也必然是政治所

6、要求处理的问题。究竟那些行为是属于政治所允许法律处理的范围,那些行为不属于10法律处理的范围呢?我们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审理范围就可以看出,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从合法与合理两个角度来审查,而行政诉讼法仅仅从合法性来审查而并不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而且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还进行了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分,对抽象行政行为并不具有可诉性。而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更具有这就从某种方面说明了,国家机关的行为都具有法律性与政治性的双重特点,由于其强度不同,政治与法律的敏感性也会有所区别。一般来讲,当行为的政治性强于其法律性时,该行为就被认定为“政治行为”,相反则称其为“法律行为”。关于“

7、政治行为”不同国家的称谓是不一样的。英国称之为“国家行为”(actofstate),法国和日本采用的“统治行为”(aetedegouvernement)的称谓,美国引用为“政治问题”(politicalquestions)。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采用的是“国家行为”的称谓。(二)政治目标的实现需要以法律为保障手段,一些政治问题的处理也通过法律为途径来解决,可将政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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