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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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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判独立问题探析内容摘要:长期以来,审判独立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不休的问题,且与西方的司法独立总是混为一谈,本文旨在厘清审判独立与司法独立区别的基础上,着力分析我国司法实务中审判独立难以实现的原因,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同时结合本国国情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审判独立制度。关键词:司法独立、审判独立、实现途径一、审判独立概述(一)审判独立的概念及外延界定1、审判独立的内涵审判独立亦称为独立审判,我国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在我国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中都对审判独立作出了明确规定。故我国的审判独立是指法院
2、独立行使审判权,即审判人员在审判案件的时候,独立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自己的判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独立作出判决。法院的审判受上级法院、人大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法官受合议庭和审委会的监督制约。(1)2、审判独立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及区别司法独立起源于三权分立学说,是该学说的派生物。孟德斯鸠从批判封建专制的角度提出了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的学说为西方国家在宪法及司法审判中确立司法独立奠定了理论基础。司法独立是三权分立语境下的概念,而审判独立是民主集中制语境下的概念。审判独立并非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在我国没有宪法依据。(2)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审判独立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存
3、在明显区别,首先,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是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基础之上的,三项权力不仅是分开的,而且是相互制衡的,而我国宪法采用的是议行合一的制度,国家的权力属于全体人民,全部国家权力由人民代表机关即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产生人民法院,并有权对人民法院予以监督,而人民法院则对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其次,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强调法官在独立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应依据其良心进行裁判,而在我国,法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不能不顾法律的规定而仅仅根据其良心进行审判,更不能实行无法司法。(3)(二)审判独立的具体内容1、法院独立--审判权专属人民法院行使法院独立是审判独
4、立的本质要求,为世界多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审判权专属人民法院行使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法院在行使审判权进行审判活动时,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而不接受来自其他领域的影响,二是除了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和控制法院的审判活动。2、法官独立--法官独立行使裁判权法院独立是审判独立的宏观层次,而法官独立是审判独立的微观层次,法院独立强调的是审判工作整体上的独立性,而法官独立强调的是在个案中的独立判断。《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司法独立最低限度标准的规则》规定,法官独立包含以下几项主要内容:(1)实质独立,即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能,制作司法判决、处理程序上的申请、审查证据的证
5、明力与证据资格、作出程序方面的裁定等活动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与其良心的命令;(2)身份独立,即法官执行审判职务的人气和条件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以确保法官个人不受行政机关的控制,法官的调迁、薪俸、退休、几率处分等与其任期有关事项必须免受行政机关的控制,而由专门法律直接规定,并由一个不受行政机构控制的机构加以管理;(4)(3)内部独立,即法官在执行审判职务过程中,具有独立处理法庭审判中实体与程序事项的权力,不受同级法官及上级法官的的干预和控制。3、监督保障--审判权接受法律监督我国的审判独立是一种相对独立,而不是绝对独立,故我国法律从四个方面规定了审判权必须接受社会各方的监
6、督:一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二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法院的监督,三是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监督,四是人民群众的监督。二、审判独立难以实现的原因分析(一)外部因素1、行政因素--行政机关掌握着人民法院的财政、人事大权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应该是平行关系,而现实中,法院的组成人员要由政府部门选举产生,同时,法院要向同级的党委、政法委负责,这就增加了行政机关对司法实践进行干预的机会。由于司法权同行政权无法真正分离,从而导致在人事管理上,法院依然依照行政部门的人事规定对法官进行管理,目前基层法院法官都是通过公务员招录考试进入法院系统的,换句话说,对法官的管
7、理是纳入到公务员管理体制中。但公务员职责的开发性、主动性与法官职责的封锁性和被动性是完全不相同的工作理念,将二者的人事采用同一种模式规定有违特定行业的行为本质。(5)另外法院财政依赖地方经济,其经费由政府财政支持,经济上不独立,必然要受制于政府部门,故审判独立更无从谈起。2、社会因素--网络、媒体的不当舆论宣传随着网络、大众媒体的不断发展,对一些影响比较大的重要案件网络、媒体虽然也会采取法律为判断标准,但更多会倾向于道德标准,媒体的监督作用有时就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促进了司法的公开和公平,另一方面却有妨害审判独立的危险。面对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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