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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 《法规及相关 》 课程讲义 仲裁.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课程讲义仲裁2.2仲裁 2.2.1仲裁的概念 2.2.2仲裁的适用范围 2.2.3仲裁的基本特点 2.2.4仲裁法律基本制度 2.2.1仲裁的概念 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根据其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 2.2.2仲裁的适用范围 1.《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2.不适用《仲裁法》的仲裁(适用其它法律法规) 劳动争议仲裁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3.不能仲裁的纠纷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
2、.2.3仲裁的基本特点 ·自愿性 ·专业性 ·独立性-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之间无隶属关系 ·保密性-不公开审理 ·快捷性-一裁终局制 2.2.4仲裁法律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 必须当事人双方都同意并签订仲裁协议方可 一方申请不予受理 2.或裁或审制度 仲裁或诉讼只能选择其一 3.一裁终局制度 2.3和解 1.概念 当事人在自愿互谅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的一种方式 2.适用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杨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
3、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和解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当事人通过和解处理纠纷,但审判阶段的和解没有法律效力。在招待中,双方池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产生结束执行程序的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反悔的,对方当事人只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 3.特点 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 形式多样,解决灵活 节省时间和费用,使争议较为经济、及时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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