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0459554
大小:56.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7-06
《浅谈我国对跨境证券内幕交易的监管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浅谈我国对跨境证券内幕交易的监管论文..论文关键词:内幕交易国际监管论文摘要:内幕交易行为是一种证券违法行为,禁止内幕交易是各国证券监管的重要内容。随着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各国证券市场的关联性日益紧密,内幕交易行为随之日益凸现出跨境性、复杂性和技术性使之成为各国监管的难题。我国在加入WTO后,逐步放开本国证券市场,也将带来更多监管问题。本丈将对跨境内幕交易监管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内幕交易是一种证券欺诈行为,是市场信息不完整和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内幕人利用其掌握的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交易并从中获取收益或减少损失,这对市场中其他投资者来
2、说是不公平的。对于国际资本市场来说..,加强各国间的监管合作是禁止内幕交易、保障国际资本市场稳定的重要手段。根据金融服务协议中的要求,我国应逐步开放金融市场。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加强涉外交易行为的监管,更有效的抑制内幕交易是我们面临的难题。(一)内幕交易概述内幕交易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的证券交易活动。禁止内幕交易的理论依据主要是信用义务和信托保密义务。要加强内幕交易的国际监管,首先要在世界范围内就什么是内幕交易达成一个共识。世界各国法律虽不尽相同,但均认为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仃内幕人、内幕信
3、息、内幕证券、内幕交易行为。1.内幕人美国规定知悉一般公众所不知悉事实的人士,包括公司管理层人士、董事、关键雇员及其亲属,以及其他在有关信息公开前非法获得信息的人士等:澳大利亚将法人也纳入内幕人范畴;德国则将内幕人分为主要内幕人员和次要内幕人员;台湾规定公司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持有公司股份超过10%的股东,基于职业或控制关系获悉消息的人,以及从上述人员处获悉消息的人。根据我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内幕人范围限于担任了相关职务的公司或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可见,西方国家对内幕交易人的界定涵盖较广,不仅包括公司管理人员、证券发行人等相关当事
4、人,还包括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三方等重要内幕主体如相关人员的亲属,明确了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2.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是对内幕证券的市场价格会产生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英国将内幕信息规定为:持有人与公司存在某种联系或基于其公共职务而取得的不得擅自向他人披露的将影响证券价格的非公开信息:美国通过判例,认为内幕信息包括两个核心要素即实质性和秘密性:我国将内幕信息归纳为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尽管各国对此的定义有差异,但其基本特征是相同的:未公开;对证券价格有影响:与
5、特定的证券相关。3.内幕证券内幕交易主要围绕的是特定的内幕证券进行,但各国对什么是内幕证券的看法不尽一致。如德国对内幕证券进行了规定且范围较广,即只要在市场上可转让的证券均可成为内幕证券:丽美国则并未对内幕证券做出规定,由法院在个案中进行解释,但各法院对此也未形成一致意见。我国的规定则包括了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可见,各国内幕证券的范围较宽。4.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一般指内幕人员利用其知悉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取得或处分内幕证券或将内幕信息告知他人,或建议他人进行交易。要求内幕人主观上存在利用内幕信息的故意,
6、并进行了证券交易。主要有三种类型即为自己买卖、建议他人交易、将内幕信息告知他人并进行交易等,对此各国的规定基本上一致。(二)世界上对跨境证券内幕交易的监管合作各国和地区在内幕交易的认定上有类似的规定,这为内幕交易的国际监管合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2O世纪8O年代以来,内幕交易监管的国际合作迅速发展,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主要表现在:1.通过国际证券监督委员会组织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合作国际证券监督委员会组织是关于内幕交易监管国际合作的主要国际组织,1986年,酋际证券监督委员会组织执行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相互协助的决议》,即《里约宣言》。呼吁
7、成员在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反对证券市场的欺诈行为方面,根据互惠原则向外国证券监管机关提供有关证券市场监管和投资者保护方面的信息。后考虑到成员从境外获取有关内幕交易行为的信息的需要和现实中出现的种种困难,该委员会于1989年6月,在《里约宣言》的基础上又通过了《关于合作的决议》。呼吁成员在双边或多边的基础上就相互合作和协助进行协商,同时呼吁成员在本国国内提出立法建议,以加强证券监管国际合作和协助的立法。1994年l0月,国际证券监督委员会组织技术委员会发表了《监管不力和司法不合作对证券和期货监管所产生问题的报告》,介绍了技术委员会
8、的专门工作小组从不合作的司法机关获取的信息及方法,指出各国司法机关监管合作有利于减少证券欺诈和投机泛滥。1994年在东京会议上通过了《遵守高龄管标准和相互合作与协助的国际证监会组织基本原则的决议》,要求成员对是否能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机关提供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