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宅法的变迁及其启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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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宅法的变迁及其启示论文.freelestead)是作为一个家庭日常生活的固定场所而存在的土地及其建筑物、附属设施、园地等。在现代财产法理论上,家宅不仅是不动产,还是生存财产和人格财产。所谓生存财产,指为维持所有人最低限度的生存所必要的财产。它对于人的重要性,远高于所谓的奢侈财产,即满足这种最低限度的生存需要以外的财产,如金项链、金耳环等。所谓“人格财产”(Personalproperty).freelesteadLaesteadexemptionlaesteadestate.”本文考察的主要是这种制度。二、家宅法的起源和发展家宅法起源于

2、美国的德克萨斯州(Texas)。在1820年代,墨西哥为了吸引定居者,就颁布法律,赋予移民自由土地,免于美国债权人的追索。处在墨西哥治下的德克萨斯在1829年颁布了一项类似的法令。从墨西哥独立出来之后,德克萨斯很快确立了给新兵土地和赋予家宅豁免权的法律(1839年)。当时该州还没有加入美利坚合众国。1841年,佐治亚(Georgia)和密西西比(Mississippi)成为首批追随德克萨斯建立自己的家宅豁免法的美国州。到1848年,康涅狄格(Connecticut)、威斯康星(ichigan),加上美国南部的一些州,都通过了类似的法令。到

3、1864年,这个数字增加到31个州和地区。有些州还在宪法中确立了家宅制度。如德克萨斯州1845年宪法特别授权议会制定家宅法。该洲宪法还明确规定,属于一个家庭的财产免于因为债务原因的强制拍卖。在家主逝世以后,其他家庭成员仍然享有居住权。威斯康星州1848年宪法也授权议会制定家宅法。民国时期学者孟普庆曾对美国家宅法的内容和目的做了如下的概括:“是以一定面积或一定价格之土地及家产牲畜之类,为一家之财产登记法律,许其有不可侵权,置之于债权人诉追之外,使其家产得继续存在之制度。北美诸州家产法之目的,在使定住农村农民所有地设家产权,借以防止其分割,使

4、之为农民一家之生活维持。”这个归纳基本上是正确的。美国人自己也认为,这个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家庭免于贫困和无家可归”。有位州法官在1864年还指出:“这部法律就像一个仁慈的天使,在我国家庭之上徘徊并保佑着它们。”它还被认为是与20世纪福利国家(esteader),不允许在别人的土地上设立家宅。而且家产总值不得超过一定数额,如田纳西(Tennessee)州宪法就明确宣布,家宅总值不得超过1000美元。其次,必须经过法定的登记和公示程序;再次,必须以家主为核心的一家人确实将此居所作为他们的家(hisfamilymustmakeithish

5、ome),即定居(occupied)于此。因此,得到这一制度利益的是家主的家庭(thefamilyofthehomesteader),而不仅是家主个人。第四,在家主有生之日,其能以此对抗所有债权人的要求,即所谓的家宅豁免(homesteadexemption)。但这一权利仅仅属于家主,而不能分割或转让给家主的亲属如妻子或儿女。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家主可以独自决定放弃家宅,而不必征求其他成员的同意。对此法律上也有相应的限制。如果还有未成年子女且缺乏必要的生存保障的话,是不允许家长放弃或终止家宅权的。第五,在家主逝世以后,只有直系亲属如鳏夫、寡妇

6、和未成年子女可以继续居住于家宅,并可以对抗债权人和法定继承人。1871年德克萨斯州曾发生了一个案例:一位被解放的奴隶(LettieMarshall)向法院起诉,请求承认其对前主人家产的权利。她的理由是自己已经被视为主人的家庭成员,而不是奴隶,并举了许多证据。这给该州法院出了难题,因为该州宪法上没有明确家庭(family)的含义。当时的法官为此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但这种情况是不多的,因为大部分的州都明确规定了家庭成员限于丈夫、妻子和儿女等直系亲属。例如田纳西(Tennessee)州宪法就明确宣布,在家主有生之日,和寡妇以及孩子未成年的时候,可

7、以免于债务执行。像LettieMarshall这样的前奴隶是不能宣称有权利的。到19世纪下半叶,美国法学界基本确定了核心家庭的概念,“丈夫,妻子和儿女”成为主流看法。有关争论也因此终结。但还要指出的是,在19世纪的美国法律史中,此类案件的上诉率居于前列。三、大陆法系引进家宅制进入20世纪,家宅制走进了欧洲大陆。一些大陆法系国家陆续采用了这一制度。首先是一些国家的宪法确认了这一制度。如最早规定住宅权的德国《魏玛宪法》(1919年)第155条规定:“土地之分配及利用,应由联邦及州加以监督,以防止其滥用。且使所有德国人均获健康之住居,所有德国家

8、庭,尤其子女众多之家庭,均得应其需要,获得住居,及家庭所需要之家产。将来制定之家产法,应特别顾及出征军人。”丹麦1922年5月颁布的《宪法》第111条也规定:“务使每个家庭有建立家宅之可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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