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宅法的变迁及其启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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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宅法的变迁及其启示  【正文】  家宅制是在美国和瑞士等国家实行了一百余年的制度。在保障自耕农的土地和住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我国的宅基地制度在保障农民住宅权、稳定农村社会等方面与家宅法有着诸多相似之处,但在制度设计上过于粗疏。正在进行的宅基地制度改革可以借鉴家宅法进行制度重构。  一、家宅与家宅法  家宅(homestead)是作为一个家庭日常生活的固定场所而存在的土地及其建筑物、附属设施、园地等。在现代财产法理论上,家宅不仅是不动产,还是生存财产和人格财产。所谓生存财产,指为维持所

2、有人最低限度的生存所必要的财产。它对于人的重要性,远高于所谓的奢侈财产,即满足这种最低限度的生存需要以外的财产,如金项链、金耳环等。所谓“人格财产”(Personalproperty),指与人格(Personhood)紧密相连、其灭失造成的痛苦无法通过替代物补救的财产。相反的财产是可替代财产(Fungibleproperty),其中最典型的是金钱。家宅作为家庭成员私生活的根据地,无疑应当归属于上述两种财产,应该享受远高于对一般不动产的保护。  西方国家为此设立了许多制度,比如宪法上的住宅不可侵犯条

3、款,刑法上的非法侵入住宅罪,民法上的住宅适住性担保义务等。但最典型的则是发源于美国又为瑞士等国仿照的家宅制(又译作家产制)。  需要说明的是,通常所说的家宅制度有两种:第一种是政府为开发荒地或落后地区,规定移民所开垦的土地,在一定年限之后,赋予其所有权的制度。1862年美国林肯总统颁布的宅地法即属此类。1891年美国颁布联邦家产法(UnitedStatesHomesteadLaw),规定以一定条件,将国有土地交于移住人民,以之为不得扣押之物,而奖励殖民。我国古代也曾有类似的制度。如在战乱之后,土地

4、荒芜、人口稀少,为发展农业生产,对在某些地区开荒的农民授予所有权,并减免农业税数年,有的还赠与稻种、农具和耕牛。第二种为保护家庭住宅权的制度。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的解释,家宅“指某一家庭居住的住宅,包括附属的土地和其上的建筑物,它是家庭的主要住所。在宅地豁免法(homesteadexemptionlaw)上,尤指享有免于被强制执行特权的家庭住宅。亦作homesteadestate.”本文考察的主要是这种制度。  二、家宅法的起源和发展  家宅法起源于美国的德克萨斯州(Texas)。在1820年代

5、,墨西哥为了吸引定居者,就颁布法律,赋予移民自由土地,免于美国债权人的追索。处在墨西哥治下的德克萨斯在1829年颁布了一项类似的法令。从墨西哥独立出来之后,德克萨斯很快确立了给新兵免费土地和赋予家宅豁免权的法律(1839年)。当时该州还没有加入美利坚合众国。1841年,佐治亚(Georgia)和密西西比(Mississippi)成为首批追随德克萨斯建立自己的家宅豁免法的美国州。到1848年,康涅狄格(Connecticut)、威斯康星(Wisconsin)和密歇根(Michigan),加上美国南部

6、的一些州,都通过了类似的法令。到1864年,这个数字增加到31个州和地区。6  有些州还在宪法中确立了家宅制度。如德克萨斯州1845年宪法特别授权议会制定家宅法。该洲宪法还明确规定,属于一个家庭的财产免于因为债务原因的强制拍卖。在家主逝世以后,其他家庭成员仍然享有居住权。威斯康星州1848年宪法也授权议会制定家宅法。  民国时期学者孟普庆曾对美国家宅法的内容和目的做了如下的概括:“是以一定面积或一定价格之土地及家产牲畜之类,为一家之财产登记法律,许其有不可侵权,置之于债权人诉追之外,使其家产得继续

7、存在之制度。北美诸州家产法之目的,在使定住农村农民所有地设家产权,借以防止其分割,使之为农民一家之生活维持。”  这个归纳基本上是正确的。美国人自己也认为,这个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家庭免于贫困和无家可归”。有位州法官在1864年还指出:“这部法律就像一个仁慈的天使,在我国家庭之上徘徊并保佑着它们。”它还被认为是与20世纪福利国家(welfarestate)的观念有些相似的制度。  家宅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一,申请作为家宅的土地及其建筑物要属于设立人(homesteader),不允许

8、在别人的土地上设立家宅。而且家产总值不得超过一定数额,如田纳西(Tennessee)州宪法就明确宣布,家宅总值不得超过1000美元。其次,必须经过法定的登记和公示程序;再次,必须以家主为核心的一家人确实将此居所作为他们的家(hisfamilymustmakeithishome),即定居(occupied)于此。因此,得到这一制度利益的是家主的家庭(thefamilyofthehomesteader),而不仅是家主个人。第四,在家主有生之日,其能以此对抗所有债权人的要求,即所谓的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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