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滨安监〔201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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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津滨安监〔2014〕75号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及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塘沽、汉沽、大港各分局,各功能区管委会安监机构,各街镇(园区),天津港各安监站及有关单位:现将《滨海新区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及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落到实处。2014年7月9日(联系人:郭建亮;联系电话:65305658;传真:65305656;电子邮箱:binhaisafety@163.com)-13-滨海新区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及检查工作方案为进一步督促工贸企业落实有限空间作

2、业安全责任,有效防范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的发生,遏制因盲目施救导致伤亡人数扩大的现象,根据《天津市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津安监管四〔2014〕40号)的要求,区安全管监局决定从即日起到9月底,在全区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及检查工作。具体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及检查工作,建立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基础档案及长效管理机制,落实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行为,普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避免盲

3、目施救,遏制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确保我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二、工作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59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目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4〕37-13-号)和《天津市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津安监管四〔2014〕40号)等有关规定。三、任务分工(一)安全监管机构1.区安全监管局成立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

4、确认及检查组,重点对区局直接监管的有关工贸企业的有限空间作业条件进行确认及检查。2.各分局成立各自的检查确认组,按照监管边界划分,负责辖区内除区局直接监管企业以外的规模以上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的确认及检查。3.各管委会安监机构,天津港各安监站成立各自的检查确认组,负责辖区内除区局直接监管企业以外的所有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的确认及检查。4.各街镇(园区)成立各自的检查确认组,负责辖区内规模以下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的确认及检查。(二)有关工贸企业各有关工贸企业要成立确认自查组,负责本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的确认

5、及自查。四、主要内容1.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目录》进行有限空间确认(见附件1)。2.依据《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检查(见附件4)。-13-五、方法步骤(一)布置工作阶段从即日起至7月31日,各分局,各管委会安监机构,各街镇(园区),天津港各安监站要认真研究,布置此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及检查工作,并将此方案有关内容和要求及时传达至辖区内所监管的有关工贸企业。(二)教育培训阶段从7月份开始,按照《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安全培训的通知》(津安监管职〔2014〕46号)要求,各分局,各管委会

6、安监机构,天津港各安监站要组织辖区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的培训班,由市安全监管局宣教中心进行培训和考核(具体事宜与孙贺联系,电话:28208863),并颁发相关培训证书,各有关单位积极派人参加培训班。(三)确认自查阶段8月1日至8月20日,各工贸企业开展确认自查工作,确认自查后填写工贸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见附件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表(见附件4),并以电子版形式上报所在辖区的安监机构。(四)汇总上报阶段8月21日至9月10日,各分局,各管委会安监

7、机构,各街镇(园区),天津港各安监站-13-对辖区内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工贸企业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并留存企业电子档案,同时将企业上报的电子信息档案整理、核实、汇总后上报区局;区局汇总后建立全区档案,并上报市安全管监局。(五)抽查核实阶段9月11日至9月30日,区局,各分局,各管委会安监机构,各街镇(园区),天津港各安监站要结合日常,夏季诊断式等检查工作,聘请专家对辖区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工贸企业上报的有限空间条件确认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抽查核实。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分局,各管委会安监机构,各街

8、镇(园区),天津港各安监站要高度重视此次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及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切实摸清辖区内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底数和安全管理现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有关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根据《通知》要求制定适合企业自身实际的工作方案,按计划、按要求、按节点有序推进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及自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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