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对税务检查的注意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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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应对税务检查的要点有哪些一、无论使用什么会计软件,无论账簿量大小,一律按年打印账簿,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税务检查。二、税务检查必须向被检查企业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征管局不得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进行税务检查),并出示检查官员《税务检查证》和《工作证》。税务机关不得委托中介机构行使税务检查权力(查账权、询问权、查验权等),无权委托事务所代表税务机关进入企业查账、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否则构成“行政执法主体违法”)。税务官员不得口头以“纳税辅导”为名查阅本公司账簿。三、税务经理签收《税务检查通知书》后,

2、应当审阅通知内容:区分法律依据是《征管法》第五十四条(本公司是“当事人”)还是第五十七条(本公司是“相关单位”),以判断本公司的法定义务范围。依据五十七条的,公司有权知悉“当事人”身份,并只提供与该当事人有关的资料(而不是公司全部账簿凭证);检查期满稽查局不需向本公司出具《检查结论》。四、同一年度内,已经接到过税务机关下达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又第二次被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或者同一纳税年度被两次税务检查构成重复检查的(上级税务机关对检查案件进行抽查的情况除外),企业应当提出书面反对(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

3、细则》第八十五条)。五、出具县(区)级以上税务局局长签发的《调取账簿通知书》(参见《征管法实施细则》八十六条。各级稽查局无论行政级别高低,均属税务局内设机构,稽查局局长均无权签发)的,应向其提供往年的书面打印账簿。税务机关调取书面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限于与税务检查有关的合同、证件等,不得以“属于有关资料”为由要求查看员工会议记录本、拷贝办公电脑全部信息等),应出具《清单》,注明调取日期。《调取账簿通知书》如果声称“经税务局局长批准”但并无局长签字或者加盖私章,纳税人有权要求出示局长签批件;或在行

4、政复议阶段要求查阅“局长签批文书”,否则可指控其程序违法。税务机关可以在企业现场查阅电子账簿和信息系统,但无权用磁盘复制全部电子账簿带走并长期留存于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以国税发[2009]157号文第二十三条规定为依据强行复制电子账套而拒绝调取纸质账簿,没有上位法依据;变相规避征管法“三个月”的调账时限约束,涉嫌违法)。五、调取账簿的年度须与《检查通知书》期间一致。例如,不得以检查2008-2010三年纳税情况为由,要求调取2004-2010年账簿(除检查2008-2010时取得偷税证据线索,涉及以前年度账簿需要

5、查阅的情况外)。六、一般情况下,税务局无权调取企业当年的账簿凭证。特殊情况下,出具“设区的市级”税务局局长签发(自称“经市局长批准”而未出示签批件的,视为“未经批准”不予提供,并立即派人向市局长办公室投诉)的《调取账簿通知书》的,可以专门打印本年度的会计账簿供其调阅。但税务机关应在30日内退还。调取当年账簿限于以下几种情形(国税发[2003]47号):(1)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2)纳税人涉嫌税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3)纳税人可能毁灭、转移、藏匿账簿资料;(四)税务机关认为其他需要调回检查的情况。七、税务机

6、关调取往年账簿的,从清单日期起应在三个月内退还。税务官员复制电子账簿并携带返回税务机关存储的,应在3个月以内以纳税人可验证的方式销毁。八、税务稽查人员不得撬锁开柜、强搬电脑(无论是否有警察在场“见证”);不得搜查人身和住宅,否则报请公安机关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处罚或检察机关依《刑法》第245条提出刑事检控(立案标准参见高检发释字[1999]2号)。未经公安机关立案,警察未持有区(县)公安局签发的《检查证》(适用于行政案件),亦不得检查办公场所和强搬电脑(寻找所谓的“违法证据”);未持有检察院签发的《搜

7、查证》(适用于刑事案件),亦不得搜查。《刑法修正案(七)》生效后,公安机关不得“提前介入税务检查,与稽查局联合办案”;否则报请公安局督察、检察院予以制止。九、纳税人不负有提供10年前的账簿凭证资料的义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十、在《调取账簿通知书》已经调走的账簿凭证中已经附有的(如成本结转表),不重复提供。已经向征收局报送过的资料(各种证书、合同、章程、申报表等),有权不重复向稽查局复印,要求稽查局自行向征收局调取或复印。非必有的资料(如销售明细表),可以不提供。十一、稽查局通过派遣大队人马,包围售

8、楼处员工及办公电脑、财务部员工及办公电脑,要求拷贝硬盘,对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造成妨碍的,应通过录音、录像、照相固定证据,通过检举控告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十二、公司办公区域(尤其是财务室、会议室、售楼处等重点区域)要安装监控摄像设备。税务师可由公司配备录音电话、录音笔、录像机三件办公设备。未安装监控摄像设备而造成被“抄家”、被殴打不能取证而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责任的,视为公司责任。设备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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