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现由“人治”观念向法治观念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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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实现由“人治”观念向法治观念的转变 (2009-04-0618:08:07)转载▼标签: 杂谈论实现由“人治”观念向法治观念的转变李向国摘要]使整个社会从“官本位”走向“民本位”,由“人治”观念向“法治”观念的转变是题中应有之义。实现由“人治”观念向法治观念的转变,应当着重确立“宪法至上”、依法行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关键词]官本位民本位人治法治观念转变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中国的改革开放已走过了近30个年头,而贯穿这一时期的主线之一,就是从“官本位”向“民本位”的转化。这一时期以来,中国共产党深刻总结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努力实现由“官本位”向“民本位”

2、的转变,领导人民进入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时期。这方面一个重要而可喜的标志就是人们“人治”观念正逐步向“法治”观念转变。“法治”代表民主、“人治”代表专制,人们要“法治”而不要“人治”。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特征的社会主义“民本位”政治文化说到底是一种法治文化、程序文化。“官本位”政治文化却内含的还有宗法“人治”观念,这无疑又与社会主义“民本位”政治文化是根本冲突的。在中国封建社会,政治的主要内容就是“治人”。“治人”的方式和手段主要是“人治”。几千年来,我国实行的都是“人治”,没有“法治”的传统。封建社会说的“法治”,实质上还是“人治”,还是皇帝和官员说了算。皇帝、君王凌

3、驾于法律之上,他们把国家权力集于一身,“口含天宪,言出法随”。在封建社会,“人治”实际上就是独裁专制。“人治”意识是“官本位”政治文化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溯其源,它伴随着“礼治”意识一道产生于西周的宗法政治;梳其流,“人治”思想的发展有两个历史阶段。第一阶段是先秦时期,先秦儒家首先对“人治”政治学说进行阐述,并将其作为一种与法家“法治”相对立的政治思想提出,以“贤人”政治为主要特征。第二阶段,进入封建社会以后,历代思想家与政治家又在此基础上逐渐将“人治”思想推向极端,使其成为统治者背离法律规范任意而行的代名词。“人治”观念在国家的治理方略上,不是靠法律、制度,而是靠人,即所谓的“

4、为政在人”,“人良法行”,“人存政举”,“人亡政息”。“人治”观念说透了就是权大于法,人大于法。正是在这种“人治”思想的长期熏陶下,中国人习惯于把自己的命运交给统治者主宰,很少想到自己做自己的主人,只是常常把命运寄托在能出一个“好皇帝”、“清官”、“贤人”、“圣人”上。 这种“人大于法”、“权大于法”的传统仍存在于现代人的观念之中,它不仅积淀到了一般社会大众的意识结构中,而且残留于一些干部的潜意识的结构中,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反映较为强烈的“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任人唯亲”等现象,就是这种传统的遗患。在社会生活中,权大于法,领导讲话大过法律,领导批示重于法律的现象时有

5、所闻;而见诸媒体的也常有。某事在某领导批示之下,在领导的多次关心过问下得到了圆满解决,而这些事,大抵是法律法规已规定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早该解决处理的事。但为什么非要有关领导亲自出面才能得到解决呢?说穿了,还是“人治”思想在作怪,还是“人治”在行政,而没有真正做到社会主义“民本位”所要求的“依法办事”、“依法治国”。“人治”即把国家权力完全寄托于领导者个人,靠个人的思想觉悟和道德品质来保证他正确行使权力,这已被中外几千年的历史证明是不可靠的。“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则使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通过切身体验知道,即使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没有“法治”也会造成极大的危害,“人治”是靠不住,也

6、无法控制。“人治”的要害是没有对领导者的权力或者国家权力进行必要的制约。邓小平深知“人治”的危害,他明曾警告说:“我多年来就意识到这个问题。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1他强调要实行“法治”,强调必须确立法律的最高权威,以法律来约束权力。在他的领导下,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逐步走上“法治”轨道。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我们党明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定为治国方略,并于次年以“修正案”写入宪法。法律是反映人民公意之理性规范。“法治”本身的含义是指“法的统治”,即法居于国家与社会的统治地位。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平民政论家潘恩

7、把国王和法律的地位作了个很好的对比,他说:“在专制制度下,国王就是法律;而在民主制度下,法律就是国王。”2这个对比,实际上一语道破了“人治”和“法治”的最本质的区别。我们现在要实行“法治”,实质就是要确立法律体系的至上权威,使整个国家进入依法治理的有序状态。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要使整个社会从“官本位”走向“民本位”,由“人治”观念向“法治”观念的转变是题中应有之义。总结这些年普法教育的经验,实现由“人治”观念向法治观念的转变,应当着重牢固确立以下三种观念:一、实现由“人治”观念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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