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德国离婚中的供给均衡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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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摘要:为了给离婚后经济地位较弱的一方更好的生活保障,德国民法典首创了供给的均衡制度。本文通过对这一制度的介绍与评析,在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对策。  关键词:离婚供给的均衡养老保险金财产分割  中图分类号:DF551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城镇职工每月工资收入中的一部分将被扣除,用于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以使其能够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必要的生活保障。在夫妻离婚时,对于一方或双方已交纳的这部分保险费用及其将来享

5、受保障的期待权能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吗?如果能进行分割,那么应设置何种条件、通过何种程序来进行,才能保障其分割的公平合理呢?对于这些问题,虽然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中已有所涉及,但尚未进入到国家立法的层面,同时也缺乏可具体操作的相应规范。而德国作为世界上最早以法律的形式实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其民法典有关这一问题的规定——在德国民法典中这被称为“供给的均衡”——不仅“在立法上史无前例”,而且其立法有关这一规定的系统性、完善性及可操作性也是非常值得我们借鉴与参考的。    一、德国民法典有关供给均衡的规定    供给的均衡是德国在1976

6、年对其民法典的亲属编进行修正时新增加的一项内容,而之所以要增加这项规定,其立法理由与德国所实行的婚姻财产增加额共同制相同,“也是为了给离婚后经济地位较弱的一方更好的生活保障。”所谓供给,在这是指的是养老金、退休金和从业能力减弱者的定期金;均衡,指的是将供给价额差的一半划归享有权利的配偶一方(见民法典第1587a条1款后半句的规定);而供给的均衡则指的是“对须予均衡的供给有价额较高的期待权或指望权的一方,有义务通过法院判决把价额的一半转让给另一方。”  而民法典有关供给均衡的内容规定在其第四编“亲属法”的第一章第七节“离婚”部分的第三目中。

7、这一节的内容由离婚原因、离婚配偶的扶养和供给的均衡三目组成,表明供给的均衡在制度的设计理念上虽来自于夫妻财产制中的婚姻财产增加额共同制,但它与离婚配偶的扶养一样,是夫妻在离婚后所发生的法律效力之一,因此,有关供给均衡的内容,不适用夫妻财产制方面的规定。为了保障供给均衡制度的实施符合其当初设计的宗旨,民法典在第三目下,又细分为原则、对供给的期待权或指望权的价额均衡、债法上的供给均衡、当事人的协议和对供给债务人的保护五个分目。下面笔者将其主要内容归纳介绍如下:  (一)供给均衡的适用原则和条件  民法典第1587条1款规定:“在离婚配偶双方之

8、间,发生供给的均衡”。按照民法典的这一规定,供给的均衡是伴随着离婚而发生的,如果夫妻之间婚姻关系不解除,则不存在供给均衡的问题。与民法典有关离婚配偶的扶养的规定不同,供给均衡的发生虽不以权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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