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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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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建设视野下的法律制度供给时序均衡问题研究关键词:法律制度/供给均衡/社会建设内容提要:社会建设的健康发展需要法律制度的及时而有效回应。在分析法律制度供给特征的基础上,指出法律制度供给时序均衡经常受到供给主体、机制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提出从理念基础、立法模式、策略和方法论层面提高法律制度供给的时效性和有效性。一、法律制度供给的时序均衡及其判断标准(一)问题的提出制度供给满足社会建设之需,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前提。因为法治意味着法律应当成为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国家一切活动都应接受法律的规范,社会生活各个基本环节都应当由法律予以规制[1]。
2、法律制度的供给要尽可能及时满足社会建设的制度需求既是社会建设的基本规律之一,更是世界法制变迁的根本规律。施瓦茨指出:“美国法律史是努力按照意识到这个国家在各个发展时期的需要塑造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的历史。”[2]然而,法律制度供给如何及时有效地满足社会建设的法制需求?存在哪些约束条件?则少有问津。从应然意义上讲,立法者应当适时提供制度安排,满足社会建设的法制化需求、填补制度空白并且及时消除制度体系内部的矛盾冲突,提高法律制度体系的协调性及和谐度,实现法律制度供给的均衡。制度经济学把这种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相适应的状态称为“制度均衡”,引入“帕累托最优”概
3、念来表述,就是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理想状态。我国的社会建设是一个涉及政府体系、公共服务体系、现代职业体系、社会信任体系以及社会安全体系的复杂性系统建构过程[3]。而衡量法律制度供给的回应效果,需要在给定时间段内从整体上考量和评价制度供给的数量、内容。(二)法律制度供给时序均衡的判断标准法律制度供给的时序均衡,首先要看立法是否适时回应了社会建设的重要领域和重大问题、热点和难点问题。第二,立法在总体上或者特定的时段内是否达致供需均衡状态。就我国而言,法制建设中并存“供给不足”和“供给过剩”两种现象。“供给不足”表现为社会建设急需的制度长期缺位。其一,缺乏
4、核心法律制度。例如我国民事核心制度《民法通则》颁布前,而与之配套的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却先行出台。其二,缺乏调控某种特定社会建设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三,配套制度供给不足,致使核心制度实施不畅。而核心制度短缺对社会发展的消极影响最大。“供给过剩”7相对社会法制需求而言,存在着大量重复立法、内容冲突等问题,甚至还有一些失效制度仍未废止。从成本-收益分析的角度看,当维持制度的净收益小于推行某种法律制度的预期收益时,就存在制度过剩问题。哈耶克认为,这种制度过剩主要是由国家和政府主导的。这是因为国家基于利益集团的需要颁布法律、法令、政策,然而这种强制性制度
5、安排的效果常常是不适宜的,与制度环境是不相适应的,即存在过剩。因此,制度供给中的国家和政府的强制力量必须有所约束,否则政府一旦拥有排他性权力,就不会容许任何可供选择方案的存在[4]。二、法律制度供给时序失衡的成因分析(一)制度产品的特殊性及其供给的滞后属性历史规律表明,制度规范的产生滞后于社会需求。各类产权制度是对要素相对价格变化的滞后反应。制度(包括法律制度)供给也总是滞后于社会发展。正如诺斯在《制度变迁与美国经济增长》中所言:关于制度创新“所使用的模型是……‘滞后供给’模式的一个变形。在这个模式中,某一段时间的需求变化所产生的供给反应是在较后的时
6、间区段里作出的。”[4]舒尔茨也指出,政治和法律制度是为满足人们因经济价值提高的制度需求所进行的滞后调整[5]。波斯纳更进一步揭示了法律制度变迁中的供需复杂关系。他认为,前例作为诉讼的副产品而创造出来。在一个领域内近期的前例数量越多,诉讼率就会越低。前例的大量“创制”将促使法律纠纷当事人的庭外和解。然而,当现存前例因过时而缺乏有效制度信息时,诉讼就会再度增加[6]。然而,制度供给固有的滞后性并非导致时序失衡的最根本原因,供给主体、供给方式等才是影响制度供给的关键因素。(二)供给行为对时序失衡的影响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法律制度供给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
7、,又是一种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因此,下列因素对于制度供给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发挥着重要影响:1.制度需求的非均质性不同社会主体的法制需求,在发生时间、空间范围以及需求强度上,不可能均匀同一。不同立法主体间的制度供给“成本-收益”也具有极大的不对称性。只有制度供给者通过集体行动才可能达成创制并推行新的法律制度。即使某种法律制度供给能够使得所有的集团和个人普遍获益或者阻力最小,不同集团之间对法律制度需求的产生在时间上也不可能是一致的。如果一项法律制度对于全社会范围来说属于“非帕累托改进”,那么法律制度供给需求的分布、强度更是不可能均匀的。这就增加了制度供给的
8、时间成本和生产成本。2.供给方式的特殊性与非正式制度相比,法律制度的供给具有明显的权威性、程序性和严肃性,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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