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保险论文范文-试析机动车辆保险理赔中保险原则应用word版下载

被保险人保险论文范文-试析机动车辆保险理赔中保险原则应用word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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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复以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得到了蓬勃发展。随着保险业务数量的快速发展,保险理赔业务数量也大量增加。在理赔过程中,如何把保险理论中的重要原则和具体实务很好的结合起来,这是各个方面都应当注意并做好的工作。理论和实践结合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保险这一保障手段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一、保险原则在机动车辆保险理赔中的应用    (一)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虚伪、欺诈和隐瞒行为。  在机动车辆保险理赔过程中,最大诚信原则是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共同要求。一方面,保险合同条款较为复杂,专业性强,对于一般的投保人或

3、被保险人不易理解和掌握,所以保险合同的附和性要求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来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另一方面,投保人购买保险仅仅支付了较少的保费,当发生危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或给付金额将是保费的数十倍甚至是数百倍。因此,如果投保人不能按照最大诚信原则来进行保险活动,保险人可能将无法长久地进行保险经营,最终也给其他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或给付造成困难,造成损失无法弥补,合同无法履行的局面。  目前在机动车辆保险理赔过程中,最大诚信原则应用存在着一定的理由。主要是被保险人方面,一部分别有用心的人,为了得到不合理的利益,严重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  1.无中生有

4、,制造危险事故。有些人员甚至拆下完好车辆的零件更换上受损零件后报案理赔。  2.一次事故多次理赔。同一部位报案定损后,并不将车辆受损部位修复,而是通过不法手段获得发票等相关票据向保险公司理赔。过一段时间后,对受损部位进行一定的修饰后再进行报案理赔。更有甚者一台车辆同时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制造危险事故(多为单方事故)后向多家保险公司报案理赔。  3.故意扩大损失。为了达到更换新件的目的,故意加重损失程度。  4.故意编造事故经过,以便获得额外的利益。有些被保险人的标的车辆被他车碰撞,对方全责,在获得对方私了赔偿后,谎称发生单方事故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有些约定驾驶员的保险合同,当事人为了获得高

5、比例的赔偿,在非约定驾驶员出险后声称出险时由约定驾驶员驾驶,从而获得不当赔偿等等。  与此同时,也有部分保险公司的个别人员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在理赔过程中违规操作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表现有以下几种:  1.对于应该赔偿的项目,明知应该发生却在被保险人不知应该要求赔偿的情况下,忽略该项目。如对于必要的施救费不给予赔偿等等。  2.利用被保险人不了解车辆维修的专业知识,而进行“惜赔”。  3.对于关系客户利用职权进行“滥赔”。人情赔付、通融赔付等损害公司和其他投保人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的本质内

6、容是投保人以其所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否则,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当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为了约束投保人,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合同终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始终都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时具有的保险利益若在发生损失时丧失,则保险合同无效。在车辆使用过程中,要求投保人在标的发生了所有权的变换后,要及时进行变更申请,在经保险人确认后,出具批单后,对于标的的保障才能继续有效。如果保险人不能接受申请内容,那么也可以进行退保处理,这样在经济

7、上也是不受损失的。可以由变更后的保险利益所有者再进行投保。如果不进行任何的变更操作,那么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保险人会因为投保人不具有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而拒绝履行赔付责任。  在保险人理赔过程中必须核实出险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果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需要说明的是,在机动车辆保险中所指的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以通过货币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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