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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上保险的种类(一)海上保险的种类(一) 一、海上保险的分类方法 海上保险的分类,是建立在前述一般保险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采用具体的分类标准所作出的进一步的划分。但是,不论采用何种方法或标准,最终都要体现在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上。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成立的基础和依据。因此,建立在保险合同基础上的有关保险原则,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由此引申出来的其他规定,都可以作为海上保险分类的依据。究竟采用什么样的划分依据,即划分时所依据的事物的性质,则主要取决于实践的需要。当然,这种需要本身也会随着
2、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变化。只要我们在分类时采取的依据是海上保险的本质规定,由此作出的分类就能够帮助我们明确海上保险反映的具体内容,为我们发现各类海上保险的内部联系及其规律提供条件和可能。 二、海上保险的种类 目前,国际保险市场上经常采用下列三种划分标准,对海上保险进行分类。 (一)以承保标的为标准划分 海上保险的种类,按其承保标的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下列六种: 1.运输货物保险(CargoInsurance) 运输货物保险是指以各种运输工具承运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这种保险承保的货物
3、一般为进出口货物,也包括非贸易货物,如援助物资、展览品、现钞、艺术品、各种资料、私人行李或用具等。货物的运输方式有海运、陆运和空运之分,与此相适应,货物保险可以分为海上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以及邮包运输保险等。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一般按航程保险方式投保,有以下四种形式: (1)船名已定保险。这种保险是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中经常采用的一种保险。这种保险适用于载货船舶已定,投保人应将其船名和开航的大致日期等情况告知保险人。这种保险只承保指定的货物交由指定的船舶,在指定的航次上运
4、输的风险。 (2)船名未定保险。这种保险是进口货物的买方经常采用的一种保险,其特点是载货的船舶名称及开航日期在投保时,均未确定,而是在货主接到国外卖方通知船名和航期后,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签发批单,确定承运船名、启航的地点和日期,以此核算保险费的差额。 (3)预约保险。预约保险是承保约定期间内若干批运输货物的保险。通常以暂保单签订,不限制总保险金额。在每一次运输情况如货物名称、数量、金额、船名、航程等确定以后,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进行申报,保险人据此计算保险费并出具保险单,从而使保险双方事先达成的协
5、议取得法律效力。 (4)流动保险。这种保险是承保一个总保险金额内若干批货物运输的保险。每次运输事项确定后,被保险人应将船名、航期、货物数量和运输货物金额通知保险公司,该次运输的货物金额即从总保险金额中扣减,直至扣减完毕,保险效力随即终止。 上述保险的保险单具体内容,将在“国际运输货物保险实务”一章中详细介绍。 2.船舶保险(HullInsurance) 船舶保险是以各种水上交通运输工具及其附属设备为标的的一种保险。这里所说的船舶,除了船体以外,还包括机器、锅炉、设备、燃料,以及供船舶和机器
6、使用的储备物品等。保险人承保的船舶分为两大类,一是普通商船,如各种货船、客船等,一类为特殊用途船,如油轮、渔船、游船、拖船、驳船、渡船、集装箱船、液化天然气船、挖泥船、浮船坞、浮吊、趸船、水上仓库,以及钻井平台等各种海上作业船。不同的船舶采用不同的保险方式,使用不同的保险单。从保险方式的角度看,船舶保险单可以分为期间保险单、航程保险单、港口保险单、造船保险单、单船保险单和船队保险单等。 不论何种船舶,其保险不一定是针对航行。船舶由于停航、修理或改装等原因需要在港内停泊一定时间,其船东可以为船舶购
7、买一份“港口保险单”。这种保险单承保该船在港口停泊期间某些可能发生的危险。 另外,保险人也可以向造船人签发“造船保险单”,承保自安放龙骨至建造完成交船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其中包括船舶在建造、下水、试航及交船过程中的全部危险。此种保险如果遇上建造时间延长,可以延长保险期间,如果提前建造完成,也可以中途终止合同,退还一部分保费。船舶所有人以一艘船舶同保险人签订一份保险合同,叫做“单船保险”;以若干艘船舶签订一份保险合同,则叫做“船队保险”。 船舶保险大都按照期间保险方式投保,以1年为期,如有必要
8、也可以按照航程保险方式投保,就某一特定航程或连续数个航程签订一个船舶保险合同 本文系转载自网络,如有侵犯,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另: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