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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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海洋大学文件沪海洋财〔2017〕24号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往来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现印发《上海海洋大学往来款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上海海洋大学往来款管理办法上海海洋大学2017年9月18日-7-附件上海海洋大学往来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正常进行,为加强学校对往来款的管理,规范往来款项的办理、使用、核销和清理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往来款是学校日常各项经济活动中处于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包括应收账款、暂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应付

2、账款、暂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应收账款、暂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以下简称为“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学校对单位及个人的一种债权,应付账款、暂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以下简称为“应付及暂存款项”)是学校对单位及个人的一种债务。第三条学校往来借款坚持预算控制、公款公用、专款专用和及时清理的原则,即借款需有资金来源,不得无预算借款或超预算借款;办理借款应“一事一借”,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所有借款须“一借一清,及时清理”,不允许长期挂账。-7-第四条学校执行上海市公务卡结算制度,原则上不办理现金借款。第二章应收及暂付款项管理第五条应收及暂付款项是指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

3、个人而形成的一种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分为应收款项和暂付款项。应收款项是指学校应该收取但尚未收到的款项。应收账款主要包括学校因开展社会服务、经营活动等而应当收取但尚未收到的科研经费、经营收入等款项。暂付款项是指学校因开展工作暂时预付给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包括设备购置暂付款、工程修缮暂付款、材料费暂付款、差旅费暂付款等其他暂付款项。第六条对全校本专科学生、夜大学学生、研究生的学费(含重新选修课程的学费、第二专业辅修的学费),以及学生住宿费等应收款项,财务处按规定实行明细账管理,定期将欠费名册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学院。第七条暂付款办理原则(一)预算控制原则。不办理无资金来源、无

4、预算或超预算的暂付款业务,各学院、各部门应在本部门核定的预算指标或经费限额内办理暂付款业务。(二)公款公用、专款专用原则。暂付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公用性支出的费用,实际支出与借款用途相符。-7-(三)实行“一事一借,限次借款,限时清理”的原则。所借款项必须一事一借,一借一清。自领款之日起三个月内,尽快及时办理报账核销。(四)暂付款项的经办人应当为本校在职在编教职工、研究生,本专科生(除大创项目者)、离退休人员、临时工和外聘人员不得作为经办人办理借款。第八条暂付款办理程序(一)填写暂付款单。办理暂付款必须由经办人在网上报销系统中认真、完整填写暂付款单(一式两联)。暂付款单

5、要真实、准确写明借款单位、借款用途和借款金额,借款人签名必须是本人亲笔,不得由他人代笔。(二)审批暂付款。暂付款须经所在经费“一支笔”或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大额资金按《上海海洋大学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流程执行。(三)办理暂付款。经办人凭填写完整手续齐全的暂付款单、会议通知、购货合同、科研协作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资料到财务处办理暂付款业务,财务处根据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九条暂付款的核销(一)暂付款项的经办人应当及时办理暂付款的核销,经费及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催促经办人办理暂付款的核销。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经办人在财务处账上的借款累计不得超过-7-3笔,期限是在三个月内办理报销

6、冲账手续;如三个月之内不能冲账,需向财务处说明情况。如因客观原因需延长借款在一年以上的,必须用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经部门领导、财务处领导及总会计师审核同意。无故造成一年以上未办理报销冲账的暂付款,财务处停止该项目的报销工作,并加大催收力度,避免形成坏账损失。(二)一般情况下,暂付款核销的审批签字程序与办理经济业务的审批程序一致。对暂付款支付后取得的发票,其承载的信息与暂付款的金额、经费用途、收款单位名称等信息一致时,经费负责人签字审批即可。(三)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责任人写明情况说明书,经学院或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报财务处审批,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第十条

7、暂付款的责任及处罚措施(一)各学院、各部门的负责人或项目经费负责人,应严格遵循暂付款程序,按规定用途使用所借资金,对本学院、本部门或该项目经费暂付款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合规性负责。(二)教职工办理离职、退休或内部调动手续的,必须结清所有暂付款,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结清的,必须由经费项目负责人批准,重新办理暂付款手续,变更借款人后,方能办理离职、内部调动或退休手续。-7-(三)因暂付款拖欠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借款人与经费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四)财务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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