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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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海洋大学文件沪海洋财〔2017〕10号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国有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现印发《上海海洋大学国有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暂行)》,请按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上海海洋大学国有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暂行)上海海洋大学2017年6月18日-23--23-附件上海海洋大学国有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学校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真实反映学校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保障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

2、〔2016〕1号)和《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9号)、《上海海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沪海洋财〔201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清查,是指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学校,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学校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学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第三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国家专

3、项工作要求或者本市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二)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的;(三)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23-(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五)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七)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核实,是指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学校资产清查工作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

4、等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第五条清查核实由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学校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学校在规定权限内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进行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六条清查核实应当依托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开展。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校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一)向主管部门提出本校资产清查立项申请。(二)负责制定本校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23-(

5、三)根据市财政局、主管部门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进行账务处理,并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备案。(四)负责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第八条学校组织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应当设立资产清查核实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担任组长,分管财务和资产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组员为相关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资产清查核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第九条学校各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根据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负责资产清查核实的具体实施。分工如下:(一)仪器设备、家具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二)房屋(含出租出借)、土地、车辆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三)在建工程

6、由基建处负责;(四)图书资料由图书馆负责;(五)文物和陈列品由档案馆负责;(六)资金、债权、债务、存货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七)无形资产由科学技术处负责;(八)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由资产经营公司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共同负责。第三章资产清查的程序、内容第十条学校资产清查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23-(一)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申请报告应当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范围以及工作基准日等内容,经主管部门审核,按照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市政府及市财政局专项工作要求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二)在主管部门、市财政局的监

7、督指导下设立或明确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订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三)按照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实施自查,并将资产清查结果录入信息系统。(四)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事项外,资产自查结果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五)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详见附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六)根据资产清查工作情况,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第十一条学校须委托依法设立的,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资产清查工作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

8、”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涉密资产清查结果可由内审机构开展审计。如确需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管理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第十二条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23-(一)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是指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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