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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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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平等与妇女人权保障王丽萍*王丽萍,女,法学博士,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目次一、引言二、社会性别平等与社会性别主流化三、男女平等与妇女人权保障在中国四、结语一、引言保障妇女人权,实现男女平等,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世界人权宣言》的《序言》宣称,“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在第1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并在第7条中确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第2条规定:“缔约各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协议立即用
2、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政策,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第4条、第5条还规定,缔约各国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陈见方面的偏见。男女平等要求我们,在承认男女生理差别的基础上,追求实质平等、结果平等,而非形式意义上的同等对待。实现男女平等、保障妇女人权,并不意味着把妇女人权完全纳入以男性为标准的结构框架中去,要想使妇女人权得到切实的保证,还应适度地将妇女意识融入法律中,强调法律、政策制订时的社会性别视角,强调对于法律、政策执行状况的监测与评估,重视结果上的平等。本文追
3、溯妇女解放运动历史,阐释男女平等的进程及其含义,并探讨我国男女平等、妇女人权保障中存在的问题,以期对于我国女性权利保障尽绵薄之力。二、社会性别平等与社会性别主流化男女平等要求男女两性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均享有平等的权利。对于男女平等,不能只强调字面意义上的、形式上的平等,更要强调现实生活中的平等、实质上的平等、结果上的平等。男女平等不仅需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男女平等,更重要的是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实现男女平等,真正为男女两性的发展提供机会,从而实现结果上的平等。我们不能否认,男女两性是有自然的生理差异的。所谓生
4、理性别即指男女生理上的差异;而社会性别,则是在一个特定的社会中,由社会形成的男性或女性的群体特征、角色、活动及责任。现在,理论界更为强调社会性别平等(genderequality),即所有人,不论男女,都可以在不受各种成见、严格的社会性别角色分工观念、以及各种歧视的限制下,自由发展个人能力和自由做出选择。社会性别平等要求男性和女性的不同行为、期望和需求均能得到平等的考虑、评价和照顾。社会性别平等并不意味着女性和男性必须变得完全一模一样,而是意味着男性和女性的权利、责任和机遇并不由他们生来是男还是女来决定。1997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了对
5、社会性别主流化(gendermainstreaming)的一致定义,即:“7把性别问题纳入主流是一个过程,它对任何领域各个层面上的任何一个计划行动,包括立法、政策或项目计划对妇女和男人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它是一个战略,把妇女和男人的关注、经历作为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领域中设计、执行、跟踪、评估政策和项目计划的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来考虑,以使妇女和男人能平等受益,不平等不再延续下去。它的最终目的是达到社会性别平等。”社会性别主流化,要求“当涉及到促进妇女进步的机制时,政府和其他参与者应开展积极的、显而易见的措施使得所有政策和计划在制订时都考虑到
6、性别问题,从而在决策之前可以分别做出其对女性和男性的影响的分析”。具体而言,“(1)确保在做出决策前,分别分析对女性和男性的影响;(2)定期回顾国家政策、计划和项目,评估就业和收入政策的影响,从而确保妇女能够从发展中直接受益,并确保经济政策和计划能够充分考虑她们对发展所做出的所有有偿和无偿的贡献;(3)推动男女平等的国家战略和目标,从而消除所有影响妇女权益的障碍和所有形式的针对妇女的歧视;(4)与立法机构开展适当的合作,推动所有立法和政策增加对性别的考虑;(5)通令所有部委在考虑政策和计划时加入性别因素并符合行动纲领,并指派高级官员负责执
7、行,在部委内部成立协调机构来开展以上任务,监督进展,并同相关组织进行沟通”。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报告第202段和204段。2001年亚太经合组织项目建议书和评估表中也对社会性别标准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在项目设计和实施过程中与妇女协商,妇女参与项目,项目对妇女的影响(即确保男性、女性都从项目中受益),其目的是有助于亚太经合组织论坛在设计、实施和评估项目时考虑妇女的利益,解决对妇女的一切潜在的不良影响。社会性别主流化要求我们采取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分析社会问题。社会性别分析方法自从意识到妇女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与男性并不是完全平等时就已经开始使用了,
8、但直到20世纪末才成为倍受关注的分析方法。参考文献:[1]王丽萍:《解读女性主义法学》,载《民商法论丛》,347页,2004(29)。1]特别是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行动纲领》中,重申在每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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