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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美、中三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演变研究*黄洁莉【摘要】本文以英、美、中三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为研究对象,深入追踪与分析其组织形式的产生过程与法律规定,同时从命名含义、法律责任以及合伙文化等方面,对外国“有限责任合伙制”与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制”进行比较,从而得出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新型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这一结论,并对现阶段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组织形式的关键性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和走出去战略的有效实施提供有益素材。【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合伙制特殊的普通合伙制
2、从1980年12月财政部为顺应改革开放的要求、正式恢复和重建注册会计师制度,到1997年4月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深圳市政府颁布《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在全国率先进行事务所脱钩改制试点,再到2009年10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以下简称“国办56号文件”),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历经了恢复重建、脱钩改制、结构调整等诸多重要阶段,迎来了跨越式发展的大好时机。而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管理实质的严重不匹配性,成为深度困扰行业做大做强和走出去的制度瓶颈。因此,立足我国国
3、情,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深入学习与研究中外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发展轨迹与相关规定,探寻适应我国实际情况、符合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律与未来走势的新型组织形式,对于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可持续发展、实现做大做强和走出去战略,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以英、美、中三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演变过程与法律规定为出发点,进行深入分析与比较,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有益的素材与思考。一、英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演变过程概述英国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起源地,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产生与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1721年,英国的“南海公司事件”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诞生的“催产剂”,使注册会计
4、师行业的存在价值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也使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成为了必然的现实需求。1845年,英国政府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规定股份公司的账目必须经董事以外的人员审计,随后确定了一批精通会计业务、熟悉查账知识的独立会计师资格。自此以后,注册会计师业务迅速发展,行业规模不断壮大,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日益增多。纵观英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历程,我们发现其组织形式始终以“合伙制”为主旋律,虽在过程中曾经出现过“有限责任制”的插曲,但最终结果仍旧采用了传承“合伙制”精髓的“有限责任合伙制”。其具体发展过程如下:(一)“普通合伙制”———制度起源在漫长的发展道路上,
5、为树立一个权威而公正的专业团队形象、追求一个独立而客观的职业地位,注册会计师行业毅然决然地排斥“公司制”运作方式,而选择个人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制”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实践表明,这一选择是正确的,“合伙制”是适应会计师事务所特性并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组织形式。根据英国合伙法定义,“合伙制”是指人与人之间为了获取利润共同经营一项业务而形成的关系。“合伙制”自身在法律上并非一个独立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只是代表着“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非独立法人地位“合伙制”内的每个合伙人不仅须为其个人的债务负法律责任,亦须为其他每个合
6、伙人的债务负连带责任,而且当其在“合伙制”企业内的资产不足时,更须以其个人自身财产对其他合伙人的债务负责。这一规定对于以专业技能对外提供服务的注册会计师而言,是对其质量控制的执行与信用观念的树立最强有力的法律约束。正是该组织形式对于个人责任的严苛约束,磨练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修养与专业技术水平,使之成为具有较高公信力的专业服务机构。相对于公司法对于“公司制”的相关规定,合伙法对于“合伙制”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法律限制较少,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快速发展。灵活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合伙人的加入和退出;同时,较具弹性的利润分配机制有利于合伙人按各自对业
7、务的贡献分配利润;并且,合伙人的股本及利润分配亦无须与其拥有的表决权资本数额相同,增加了共同决策安排的弹性;另外,“合伙制”企业的利润分配给合伙人后,直接由各合伙人承担个人所得税,而“合伙制”企业本身无须承担企业所得税,有利于减轻“合伙制”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英国会计师事务所在发展伊始均采用了“合伙制”组织形式,合伙理念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历程中渐入人心,对执业质量的提升与专业品牌的建立均起到了重要作用。(二)“有限责任制”———难于接受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变和公司倒闭案件的不断发生,索赔诉讼愈来愈多,涉及的金额亦愈来愈大。虽然注册
8、会计师不一定应为倒闭公司的失败负责,或所负的责任很小,但由于其他涉案人员均已破产